简介:1994年税制改革后,对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政策规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从业人员总数60%,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期满后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对新办的其他企业,比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以上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在实践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直到今日仍在继续执行。然而,国家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安置待业、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也就与之无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企业法和其他经济法规对其设立没有严格限制,发展迅速,数量很大,在社会经济中占有较大份额,同时也为再就业提供了大量的岗位资源,在推动再就业工程建设上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却将之排除在外。使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用工上不再考虑吸纳更多的待业人员,特别是那些年龄偏大,缺乏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减少了再就业机会。为了让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充分发挥其在推进再就业工程方面的作用,使再就业工程顺利发展下去,国家应在税收、管理和收费等方面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让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