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37号文件精神,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在2000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4.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了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5.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简介:各地(市)、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国库:现将财政部财预字(1996)469号“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人民政府范府发(1996)6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中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基金收入的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基金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地方税务局应严格按照文化事业建设资基金收入规定的征收对象,统一使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江西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凭证”依率计征,任何地区和部门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无权规定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减征、缓征事项。二、关于文化事业
简介:2016年3月28日财税[201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