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裁量权像斧子一样,当正确使用时是件工具,它也可能成为伤害或谋杀的凶器”[1]。行政裁量权所具有的主观性、灵活性和选择性的特点决定着其存在滥用的风险,所以应当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合理规制。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初步建立行政裁量权滥用的司法审查制度,但模糊的审查标准导致行政裁量权滥用的司法审查常被“束之高阁”。文章首先阐明行政裁量权滥用司法审查所面临的困境,分析造成这种困境的根源。并在尊重行政裁量权价值的基础上,确立合理性审查原则、比例原则和行政裁量权滥用的情形,以此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滥用的司法审查制度。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运用法律手段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行政裁量权滥用司法审查的瓶颈与突破--兼以《行政诉讼法》第5条与第54条为研究对象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