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指一个国家的刑事法律适用于哪些人和那些地方的法定范围。从另一个角度讲,刑法的空间效力实质上解决的是一个国家可以在多大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问题。因此,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不仅为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确定了明确的对象与地域范围;也为一个国家行使刑事管辖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现代社会里,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法律,不管通过何种形式,都必须确定其适用的空间效力范围。一个国家行使刑事管辖权所遇到的主要问题,是与有关外国刑事管辖权的交叉与冲突。所以,确定作为国家主权的一个组成部分的刑事管辖权,涉及到许多国际法上的问题。究竟如何
简介: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11条增加规定了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的处罚。由于立法上未对“情报”作界定,司法部门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这就为实践中认定什么是“情报”,哪些行为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带来许多不便,致使在该条的适用上难以把握。众所周知,“情报”一词已成为当今广泛使用的词汇,是一个人们并不陌生而又缺乏统一理解的概念。在关于情报概念的问题中,有两种倾向:一种认为必须给情报一个明确定义,才能为有关的研究奠定基础,并试图找到一个比较完善的情报的基本定义;另一种则认为情报本身具有模糊性,且处在不停发展变化的
简介:通过对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的扩大解释和体系解释,并考虑到因应社会经济发展,严密法益保护的需要,可以认为财产性利益是我国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在界定财产性利益的外延时,应以无体性、客观财产价值、确定且具体的利益为一般性判定标准;具体到盗窃罪等取得型财产犯罪,还可以特别考虑该财产性利益是否具有可转移性。所有权以及包括在所有权中的其他财产权利、他物权、以请求支付财物为内容的债权,是财产性利益的主要类别能量、商业秘密、虚拟财产、劳务等特殊的无体性存在,或者因为无法脱离其载体而独立存在,或者因为缺乏客观财产价值,或者因为欠缺可转移性,而无法被认定为财产性利益,或者在盗窃罪等取得型财产犯罪的范围内,无法承认其为行为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