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这是继2000年7月31日国务院批复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方案》中的“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之后的成文法律规定。从“非营利的事业法人”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证明机构”,诚然是要把我国的公证机构作为近些年学界热衷谈论的“非营利性组织”、“非政府组织”的特殊品种来对待的。说“特殊”是指公证机构的双重管理体制,即行业自律与官方的双轨制色彩,因为《公证法》第四条规定:“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公证法第五条又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九条又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以上几条归纳起来是说,来自行业自律的公证协会只有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的监督功能,
简介:清产核资是指法人对自己或他人全部资产或一部分资产的数量进行清点,并核实其价值的行为。清产核资,往往出于不同的目的,有的纯属于“挨家底”,如即将进行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有的出于某种经济目的,如兼并、拍卖、转让等;有的是按规定进行的,如法人破产清算,也有的是为了能真实、清楚、准确地保存和反映财产的原始状态等。清产核资公证则是近年来出现的一项新型公证项目,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清产核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证明的活动。他既可保障资产清查、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和租赁经营、资产抵押等工作的顺利进行,又可拓展公证法律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司法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公司法》为企业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