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土地复垦监管组织条款既是监管主体维度下构建完善土地复垦监管体系的必要规范指引,也是在该微观领域印证、反思行政组织法所涉行政权配置、公务员管理理论的基本制度载体。可基于机构能力这一"回应型法"命题,在法释义学范式的指引下,探讨该类条款所涉土地复垦监管机构建制、治理要义的规范评判与规范设定问题。土地复垦监管机构建制条款主要涉及相关监管机构的机构设置与职权配备事项,基于所涉法律机构"开放的权威"要义检视该类条款,发现其在部门协同、职权互动规范设定上存在缺失。应在鼓励协商要素指引下确立土地复垦监管部门协同形式、协同内容规范,在欢迎批评要素指引下确立土地复垦监管部门职权清单、权责信息公开规范。土地复垦监管机构治理条款主要涉及相关监管机构的人员管理与责任保障事项,基于所涉法律机构"参与性的权威"要义检视该类条款,发现其在任职保障、框架性制裁规范设定上存在缺失。应在决策理由说明要素指引下确立土地复垦监管人员履职能力基准、实效化在职培训规范,在合理性检验要素指引下确立土地复垦监管内部制裁权威包容性、方式整体化规范。
简介:一、乾隆时期苗疆土地问题的产生改土归流是一次意义深远的民族政治变革运动,它极大了改变了苗疆社会原有的社会秩序和结构。由于土司大多被废黜或遣返内地,土地牢牢控制在土司手中的旧有状况被打破,再加上在征服过程中对少数民族的大肆屠杀,苗疆出现大量无主土地和空闲荒地。另一方面,乾隆时期,由于社会政治环境相对稳定,内地汉族人口激增,中原的土地已不敷耕养,加之水旱等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苗疆的荒置土地,为内地民人向苗疆大量迁徙创造了条件。汉族凭借先进的耕作技术和商品经济观念,逐步挤占和侵蚀少数民族的土地。这种现象逐步形成风潮,升级成为苗疆的一大社会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