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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三阶层犯罪体系的发展历程中,故意经历了由罪责要素到构成要件要素,再由构成要件要素分裂出罪责要素的过程。在三阶层犯罪体系下,将故意纳入到构成要件阶层可以说已经成为德日刑法理论的多数说。这不仅是行为无价值的当然结论,而且从修正的旧过失出发,即使是结果无价值也与构成要件故意不冲突。相比从构成要件的犯罪个别化机能、目的与故意的关系以及未遂犯的故意等角度入手,从构成要件过失推导出构成要件故意的做法更具有说服力。而责任故意概念的提出导致故意具有双重的机能,使得在解决假想防卫等问题时,理论之间更加的协调。

  • 标签: 构成要件故意 责任故意 修正的旧过失论
  • 简介:宪政契约理论解决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公开的或隐含的契约性命题,它内含了立约者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天赋人权是社会契约说构建国家义务的逻辑起点,义务伦理、责任伦理、契约伦理是社会契约说构建国家义务的深层基础,自由、平等、正义是社会契约说构建国家义务的核心向度。当自由、平等、正义内化为人权的基本内核时,基于个人与国家在社会契约中的逻辑关系,国家负有人权保障义务之结论便自然得以衍生。

  • 标签: 国家义务 社会契约 自由 平等 正义
  • 简介:本文主要涉及三个内容:第一,法律经济分析是法律实用主义研究方法的一个分支。一个国家的法律职业群体和学者在使用经济分析时,必须要考虑其制度结构和法律文化是否能容纳这种方法;第二,经济学的面目可能是可怕的,可能令人心生畏惧,但同时它也可能是使法律变得更为清晰、更符合直觉的有效工具;第三,作者目前关注的两个法律经济学问题:司法行为的实证分析,以及,世界经济危机和经济分析(包括法律经济分析)的失败。

  • 标签: 法律经济分析 法律实用主义研究方法 司法行为 世界经济危机
  • 简介:通过对哈特、拉兹和夏皮罗等实证主义学者的分析,本文试图勾勒出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面貌。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法律实证主义分别在本体、认识(方法)和司法裁判理论方面展现了一以贯之的基本立场,即在回答法律是什么这一根本性问题时,无论是哈特的规则模式、拉兹的权威理论还是夏皮罗的规划理论,它们都可以归结为一种二阶理论;在如何认识法律的规范性方面,法律实证主义始终坚持认为一种客观的描述性方法是可能的;对于具体的司法裁判活动,法律实证主义提供了一种双层次理论。

  • 标签: 法律实证主义 规则 规范性 规划理论
  • 简介:后果主义论辩是法律论证的一种重要的形式,其存在的目的就是从后果的角度为规范适用提供“二次证明”。尽管后果主义论辩受到诸多批判,如以损害形式逻辑为代价、引入法官动机破坏法律的确定性、以法律工具主义作为价值预设等,但是后果主义论辩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其作为重要的论证方法,是法官思维的组成部分,也是协调规则安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矛盾、解决权利相对性困境的重要方法。基于不同类型的后果,可以将后果主义论辩区分为制度型、目的型、道德型和政策型,这四种类型的后果主义论辩都有独特的适用领域和适用限制。在个案裁判中,后果主义论辩以“显性”和“隐性”的方式存在,作为一种辅助性依据,它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将法律问题还原为事实问题。然而,受制于人的有限理性、法官的价值偏好,后果主义论辩在适用时需要就个案事实与逻辑后果的相关性进行论证,必要时辅之以其他的论证形式,并对适用的推理过程展开细致的说理。

  • 标签: 后果论 后果主义论辩 辅助性依据 相关性 形式法治
  • 简介:在现代法治国家,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是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的,二者不能混同。法院不能承担控诉职能,起诉也不能对判决产生预决的效力。然而,我国控审角色经常发生混同,控审不分的现象着实常见。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公检法机关分享着共同的“作战目标”,打击犯罪等同于正义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深刻影响着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再加上两机关权力的同源性使得诉审之间的关系具有天然的亲和力;而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携法律监督权,凌驾于法官之上,成为“法官之上的法官”,影响法官独立办案。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法院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院,法官也不能真正独立作出裁判。对此,如何转变司法观念,真正落实控审分离,对于理顺诉审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诉审关系 角色混同 控审分离 律监督权
  • 简介:2001年9月11日,历史将永远铭记着这一天,作为纽约之骄傲的世贸大厦轰然倒塌,在短短几十分钟内数千生灵灰飞烟灭,从那一霎那起,我们生活于其中的整个世界都为“9.11”这个黑色的日子所带来的毁灭而震撼与惊恐。在此之后,美国几乎所有的政治、军事、外交活动都不同程度地与这一恐怖袭击事件相关联,恐怖分子那种对于无辜生命的漠视与屠戮,已经被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 标签: 法律思考 恐怖主义 分歧 界定 概念 恐怖袭击事件
  • 简介:学术自由是大学之所以为大学的核心.迄今为止,尽管基于外在视角的功利主义哲学为学术自由提供了极其重要的和有效的辩护,然而,由于在功利主义的视野里,学术自由仅具工具性价值,因此,学术自由又不可避免地会同样基于功利主义的考量而受到侵犯.对学术自由的辩护无疑还需立足于学术自由自主性的内在视角的道德审视.它不仅划定了学术自由赖以存在的外在界限,而且事实上也构成了对学术自由的功利主义辩护的基本前提.

  • 标签: 功利主义 学术自由 道德建设 哲学观 公民权利
  • 简介:尽管存在"最低限度的一致",然而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实在国际法存在明显缺陷,需要在自然国际法的语境中来考虑这一问题,并借助自然国际法来解释、指导与转化有关的实在国际法制度。人道主义干涉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只有达到违反强行法的程度且在不与具有更高效力的其他强行法规则相冲突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如果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符合有关的条件(强行法)并且是基于情势的严重性、危急性和紧迫性而实施的话,则可以采取武力方式。

  • 标签: 人道主义干涉 条件 方式
  • 简介:法实证主义作为现当代西方重要的法哲学学群,同时具备繁复而共同的理论推演及冗长却连贯的问题历史。多个共同命题之联合构成稳定的“命题群”,由此可以瞥见其社会事实、(社会)规则、分离、权威等命题的步步推进及精心论证。加之由边沁、奥斯丁到哈特、拉兹及其后世经典著作家的贡献,此一“命题群”具备由观念史、前史、现代以至“粗糙”“精致”、分裂与深化的捍卫素材与历史纵深。通过对法实证主义问题意识、历史逻辑、理论贡献等进路整体上的论述,以及对学圈内重大争论与挑战的分析复现,大致可以呈现其历史演变之一般规律。而这完全可能有益于我们对于法实证主义理论及其现当代走向的认识与判断。

  • 标签: 法实证主义 命题群 问题史 英美法哲学
  • 简介: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引进了德国式的"法治国家"理念,在"明治宪法"中构建了分权制衡的国家机构体系,并对臣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保障.由此确立了近代意义上的形式法治主义。"二战"后,新的《日本国宪法》确认了国民主权原则,不仅要求各种国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而且规定了对国民基本人权的保障以及对法律本身的合宪性要求,由此确立了实质法治主义。在现实中,通过对法律的违宪审查、对行政正当性的要求、对行政程序的重视以及对国民权利的救济等,实质法治主义在日本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当然,日本的法治主义在对法律的违宪审查、对行政立法的控制、对行政裁量的规范、对相对人参与的保障、对国民权利利益的救济等方面还存在着有待完善的课题。这些正反两方面的法治主义发展经验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 标签: 法治 法治主义 形式法治主义 实质法治主义 法系
  • 简介:解构是审视法律及其表层话语的一项分析方法。本文的切入点在于把《法律东方主义》一书置于法律解构的脉络中,质疑法律对立的二元特征。随后,对东方主义与法律这一主题之下的诸多早期作品进行简要的回顾,在增进对非西方法的认识之同时表明东方主义在我们居住的世界仍扮演着重要角色。接着,将检验《法律东方主义》提出的关于中国无法性迷思的诸多主张,并考察该书对美国为何向中国争取治外法权所作的论证。最后,通过考察这部著作中的一个实证面向——美国在华治外法权的实践,来思考东方主义对法学研究的贡献及其在法学研究中的未来。

  • 标签: 法律东方主义 无法性 治外法权 《望厦条约》 比较法
  • 简介:所谓法学通说,是指针对现行法律框架中某一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学术界和司法界人士经过一段时间的法律商讨而逐渐形成的,由多数法律人所持有的关于法规范解释和适用的法律意见。通说能够为法官审理疑难案件时提供法律适用方向,由此可以有效缓解我国目前由于法律适用不确定,即学者"甲说乙说随便说",法官"甲判乙判随便判"所造成的损害法律和司法权威的现象。我国建设通说机制的当务之急是,促进法律共同体在法教义学向度上进行法律商讨。

  • 标签: 通说 法教义学 法学方法论 情人遗赠案
  • 简介:法哲学是法治时代政治文明精华的体现,法治时代是一个迈向权利的时代,更是一个迈向自由的时代,自由当是我们时代精神最为集中的体现。哈耶克批判地继承了前述理论家们对法律与自由关系的论述,总结前人的思想,艰苦钻研得出了自由就是法律的目的的精辟结论,哈耶克坚信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他的所有的对于法治理论的论述都是为了"自由"这个目的而准备的。虽然哈耶克是以一个资本主义制度顽固的捍卫者身份登上历史的舞台,但是他对待学术所表现出来的鞠躬尽瘁的态度和为现代法治研究探索做出的努力还是值得所有学者肯定和赞赏的,并且为我国正处于改革时期的法治建设提供了理论依据,深入研究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法哲学思想,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无论是对全世界的公民们还是对法哲学思想家们,这都是意义重大的。

  • 标签: 法律 自由 法哲学 法治
  • 简介:婚姻作为两性结合的法律制度,配偶一方的过错是破坏夫妻之间良好关系的主要因素,是解除婚姻的主要理由。现行《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理由,实行过错主义与无过错主义相结合的混合主义。最高法院关于"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的解释,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积极自证其错,就一定可以获准离婚。如果原告自证其错,就可以当然获准离婚,法院可能成为使违法行为合法化的场所,严重损害婚姻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存在。我国法定离婚理由立法演变表明,我国离婚法律规定并未采用纯粹无过错离婚主义的价值观。主要工业化国家婚姻法关于离婚理由的规定,多数仍与过错有关,而且其立法对于过错在原被告之间的分配有明显的不同法律效果,较充分地体现了法律公平。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离婚理由立法,鼓励夫妻和好,增设法定离婚事由的抗辩,建立对不同意离婚权的救济机制,健全离婚损害赔偿,以避免无过错离婚的矫枉过正,更好地体现法律公正、公平的价值。

  • 标签: 离婚理由 过错原则 无过错原则 离婚救济 立法完善
  • 简介:由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的民意表达缺失,以及司法改革进程中对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三层面纠纷解决模式的瓦解,使得现行司法制度关于融合与协调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功能丧失。在司法机关面对日益严重的纠纷解决压力与社会对于纠纷解决的渴求的情形下,一个具有"国家法民间化"和"民间法国家化"功能的司法层面正在逐渐形成。其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但是不能忽视其存在一定的负效应。

  • 标签: 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 民间法 人际关系
  • 简介:日本在二战前继受了德国式法治国家观,法治主义这一日本式的概念也确立起来。围绕明治宪法下立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范围和程度也曾展开一定程度的论争。二战后,对于日本国宪法究竟有没有采纳英美型法治、英美型法治与二战前的法治主义之间是什么关系展开了论争,其代表者就是“过·柳濑论争”。此后就两者的共性达成广泛共识,实质性法治主义也得以形成。在当代行政改革、司法改革时期,又出现了以“佐藤·高桥论争”为代表的大论争,其实质是在法合乎正义的前提下如何实现法治、如何把握日本国家权力构造的应有状态,其间的分歧仍难以消弭。

  • 标签: 法治国家 法治主义 法的支配 日本国宪法
  • 简介:极端主义犯罪侵犯的是公共生活的安宁权,极端主义以系统的理论和主张为支撑,其与恐怖主义的区分在于是否以政治指向性为必要。不宜将单纯制作极端主义物品的行为认定为宣扬,因个人诉求得不到满足而煽动或胁迫群众抵制法律制度实施的不属于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他人留有极端主义发型或在身体上纹刻极端主义图案的不属于强制穿戴,非法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物品罪中的宣扬强调的是物品本身在客观上彰显、体现了极端主义思想,而不能将其理解为主观的超过要素。

  • 标签: 刑法教义学 价值 极端主义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