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使全球经济陷入衰退,引起人们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新一轮思考。“法人资本主义”论是资产阶级学者为资本主义制度辩护的代表性理论。其论者认为当今资本主义已是“法人资本主义”,法人是社会资本的所有者,股权法人化标志着股份资本已属于法人团体,而不属于原先作为个人股东的资本家。因而在法人持股日益普遍化的法人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阶级已经消失。本文运用劳动同资本对立的辩证性理论,对“法人资本主义”论进行分析,得出了其实质是资本进一步强化自己统治的手段,是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社会化、集中化与垄断化的内在需求。通过对“法人资本主义”论的评析,我们可以从中得到其对我国当前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现实启示。
简介:关于如何为参与犯设定处罚条件和处罚原则,"区分制"共犯制度模式下存在"主体间"和"单方化"两种理想类型意义上的思维方式。"主体间"思维借助犯罪参与者之间是否形成合同共犯的关系为参与犯设定处罚条件,根据参与犯应受谴责性程度上的对比关系设定轻重有别的参与犯处罚原则。"单方化"思维则直接考虑"单个的犯罪参与人在何种条件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来设定参与犯处罚条件,同时设定所有的参与犯均适用同一的刑罚幅度。在定罪问题上,"主体间"思维面临片面共犯、结果加重犯的共犯、教唆、帮助自杀等问题上的论证困难,同时可能导致参与犯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大。在参与犯处罚问题上,以"作用大小"作为参与犯应受谴责程度区分标准的"主体间"制度设定,难以摆脱"主从区分难题"的困扰;以"参与样态"作为区分标准的"主体间"制度设定,则面临"应受谴责程度与参与样态之间难以通约"的困境。"单方化"共犯制度思维摆脱了"主体间合同共犯关系"和"主体间应受谴责程度对比关系"对参与犯定罪和量刑的影响,具有相对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