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瑞士民法典是20世纪初期瑞士为实现其各州私法上的统一而创制的一部大法典。瑞士私法(民法)统一的第一步是首先实现各地方(各州)私法(民法)的统一,在此基础上实现全国范围内私法(民法)的统一。瑞士民法典的起草、审议和通过较为曲折,其确立的人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及债法的五编制体系,体现了首先重视“人”,然后才注重“物(财产)”的理念;民商合一的体系、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规则”及平易、通俗、简短的语言等,均为该法典的重要特色。瑞士民法典作为一部伟大的法典,系由欧根·胡贝尔起草,此表明重视某个法学家或法学家集体的作用对于民法典的制定是必要的。另外.为确保该法典的顺利施行,该法典公布后,瑞士先后于联邦和州法层面创制了若干规定,以对该法典予以补充。
简介:尼泊尔议会2006年10月21日通过了政府提交的2006公民法草案。新公民法规定如下:1990年4月13日之前在尼出生、并在尼拥有永久性住所的人,可以成为尼泊尔公民;16岁以上的人,只要其父母一方是尼泊尔公民,都可以凭相关文件,如父母或近亲属的身份证、本人的出生证、村或市政府的介绍信或土地证等,获得尼公民身份;外国妇女与尼泊尔公民结婚后,只要定居尼泊尔,并放弃原国籍,也可获得尼泊尔公民身份。尼泊尔原有法律规定,只有父亲是尼泊尔人,孩子才能获得公民权;母亲是尼泊尔人但父亲是外国人的孩子则不能获得尼泊尔公民资格,他们仅享有居住权,但不能工作和拥有企业,也没有财产权。
简介:摘要: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当自然人死亡时,其权利能力消灭,自然也就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死者人格利益是由自然人的身体和其生前具体人格利益转化而来的,主要表现为死者的尸体、姓名、肖像、隐私等利益。人死之后不再享有人格权,但是其生前的人格利益却转化为死者人格利益继续存在,这种利益的延续对于死者生前所处的社会圈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民法典》颁布以前,除了《民法总则》第185条和《英烈保护法》中对于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有明确的规定之外,法律规范缺乏对死者一般人格利益的专门规定。《民法典》颁布后,第994条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一般死者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还牵扯到道德、社会政策等,法律应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