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信用证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和日益完善起来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由于在原有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加了银行信用,因而为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银行和商人普遍采用,信用证是一种银行有条件的付款书面承诺,虽然在信用证下银行对单据规定了“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付款条件,但由于信息证强调的是信用症与基础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即银行业务处理中只管单据,不管合同,也不问货物,银行只要收到与信用证条款表现相符的单据即须付款,至于单据是否真实,货物是否存在,银行均不负责,因而暴露了信用证最明显的特征下天然存在限性,以致于常为不法产人行骗冒假所利用,使信用证方式下客观上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试从进出口贸易的角度分析信用证方式下贸易双方存在的风险,并对其防范策略作一探讨。
简介: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1)明确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和单证审查标准。《规定》第五条是对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的规定,同时,“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此条中一并得到体现;《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明确了信用证项下单证审查的“严格相符”标准,并非“实质相符”标准,但并未采用“严格相符”的表述,而是援用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表面上相符”的表述;第六条第二款进一步说明,该《规定》中的“严格相符”标准并非“镜像”标准,而是允许单单之问、单证之间细微的、不会引起理解上歧义的“不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