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以后,列宁领导前苏联人民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并亲自领导了初期苏维埃政权的新闻事业,提出了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列宁认为:出版自由是具体的、阶级的,而不是抽象的、超阶级的。无产阶级的新闻自由是在剥夺资产阶级的新闻传自由的前提下得以实现的,就其广泛性上说,无产阶级的新闻出版自由是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自由,是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自由。把出版和新闻放到人类整个生产活动中去考察,认为出版和新闻应属人类的精神产品。报纸不但可以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舆论工具,还应该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工具;成为鞭策落后者的工具;成为教育人们去积极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加强组织以及教育和团结真正先进阶级的工具。在宣传方法上,列宁反对脱离经济的政治,也反对脱离政治的经济。列宁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本身就是一项政治任务。
简介: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郑重宣示,“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完全有信心为人类对更好社会制度的探索提供中国方案”。在这个新论断中,习近平总书记亮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回击了近年流行的“历史终结论”,提出了评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两个基本标准,并郑重宣示了中国发展进步的价值追求——为人类对更好社会制度的探索提供中国方案。
简介: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毛泽东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问题进行了艰辛的探索,并提出了一系列独创性的观点。其中主要包括: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具有本质区别;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存废最终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也包括一部分生产资料;必须利用价值规律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服务;必须有计划地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等。这些重要的思想观点不仅超越了列宁和斯大林的认识,而且在指导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产生了重大的作用。但由于时代、实践和认识的局限,毛泽东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问题的探索不都是成功的,并且其正确的认识思路不时被不正确甚至错误的认识所打断而出现波折,进而在实践中产生重大失误。
简介:刑法主客观主义的标签对立意义仅限于犯罪论中的行为违法性(不正当)本质的对立,二者的争点在于"行为"对于不法判断的意义,表现为主观不法论与客观不法论。刑法主观主义始终将行为视为与结果分离的"犯意支配下的身体举动",行为只有征表危险性格的证据意义,不法的决定因素是"法益敌视态度",这种在定罪中坚持从主观到客观的"行为人中心主义"成为主观归罪的方法论根源;刑法主观主义者错用了康德、李斯特之行为正当性的评价方法,其对主观主义方法论的辩护不成立。刑法主观主义将社会防卫作为刑法的最高价值,无视社会防卫与个人自由之间的价值冲突,滥用了边沁功利主义中的"最大幸福"等原则与信念,误读了密尔危害原则的自由主义内涵,导致定罪论完全成为刑罚目的之附庸,沦为极端的社会防卫论,秉持这样的价值观,主观归罪命运自然在劫难逃。因此,应当彻底驱逐以"目的证明手段合理"为信条的刑法主观主义。
简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需要系统规划,强化常态效应。一是要优化"三进"理念,着力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统领功能;二是要整合"三进"载体,着力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引体系;三是要创新"三进"方法,注重适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规律;四是要探索"三进"机制,注重构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格局。其系统架构中蕴含诸多生长点:教学内容应凸显内核、强化引领,教学方式应教化结合、与时偕行,教学层次应注重差异、依次推进。"三进"载体的整合应注重结构严谨、拓展功能,既要"撒网捕鱼"编织载体网络,又要注重能量传输优化环境系统,更要注重中介效能促进主客体适时转化。要遵循认同规律,铸就高位势能,促进理性认同、沉淀固化,并构筑践行格局,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践行、深入践行持续践行。
简介:细读徐则臣的小说,神秘的气息四处弥漫。小说中丰富的民间神秘文化是对传统志怪文化的接续,然而其神秘背后所透视出的对灵魂的焦灼、对现代人性的考问,却是明显溢出对所谓神仙鬼怪的猎奇或膜拜,本土文学资源背后是现代人的生存体验;设造迷宫,设置陌生人和省略空缺等形式形成的神秘主义叙事显示出对先锋小说采用的现代主义形式的借鉴,而其始终不忘对社会现实生活的摹写与观照,又显现出对为神秘而神秘的尽情于语言和形式游戏的先锋主义的反拨。可以说,徐则臣的神秘主义叙事是融合了中国传统文学的题材和西方现代主义文学的形式、意蕴,它既是对标榜为"现实主义"的日渐平庸化的、囿于琐屑日常生活的文学的抵抗,也是对于当下破碎了的充满不确定性的现实的把握,是徐则臣所独有的对当下纯文学道路的探索。
简介:网络恐怖主义作为新型的恐怖主义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但目前联合国框架下的13项反恐公约中并没有针对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的专项国际公约,国际社会也尚未形成对网络恐怖主义定义的共识。美国等一些国家在其反恐怖主义立法中对网络恐怖主义予以界定,这为各国国内打击网络恐怖主义提供了法律依据。相比之下,中国刚出台的首部《反恐法》中并没有明确界定网络恐怖主义,而且有关网络反恐的法律规定甚少,难以给打击网络恐怖主义提供完善法律保障。国际合作方面,一方面由于中国目前尚未加入《网络犯罪公约》,在合作打击网络恐怖主义方面缺乏国际法基础,另一方面,《网络犯罪公约》中的规定还存在滞后性,对于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仍难以提供充分法律保障。因此,在完善我国国内立法上,中国应考虑在国内《反恐法》的基础上设立专章完善对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的立法规定,在加强国际法上的合作层面上,我国应积极倡议各国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一部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促成建立国际防治网络恐怖主义整体、有效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