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问题的提出“优势证据”源自英美法系,近年来,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这一概念被引入到民事审判的实践中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为“明显优势证据”标准,即在事实不明而当事人又无法举证时,
简介:<正>1988年11月初,原告曹某到被告某机械厂购买了一台电冰箱,如数交付货款2316元。被告厂家开给提货发票一份,约定1989年1月31日交货。1988年11月13日在公共汽车上,原告的冰箱提货发票被窃,次日到公安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当即派民警与曹某同去机械厂报失。厂保卫科的同志带曹和民警去厂经营销售科查明了曹的购货发票号码(8808474)。曹请求经营销售科协助查堵,经营销售科答应如有人持该票来提货,卡住不发,并将发票号码和提货人姓名记录在本子上。此后,曹也经常去厂销售科发货窗口守候防范。截止提货日期并无人持票来厂提货。到1990年2月11日,厂经营销售科发货人陈某由于一时疏忽,让他人持这份窃去的提货发票逾期提走冰箱。曹某得知
简介:王连弟老师是团中央青运档案馆副研究员,他长期对中央团校建校时间问题进行研究,1999年曾在《中国青年研究》第4期发表《中国共青团第一所团校的创建》一文,提出了列宁团校是中央团校前身,列宁团校建校日即是中央团校建校日的观点。近期,他又查阅了相关资料,对自己十几年前的观点进一步论证,撰写了《列宁团校的创建——兼论中央团校建校日的确认》一文。2018年9月26日,在中央团校团干部培训实景教育教室(校史馆)的揭牌仪式上,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徐晓明确指出,从1932年列宁团校开始,中央团校走过了86年风雨历程,为团干部培训,青年政治人才培养做出了历史性贡献。把列宁团校建校日作为中央团校的起点,从而确认了王连弟老师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