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曾庆文,男,广东省龙川县人,农工党党员,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物种多样性保育研究组研究员、硕士生导师,一直从事木兰科植物及其它珍稀濒危植物的研究。2005年赴英国皇家植物园丘园和爱丁堡植物园进行木兰科植物分类学方面的合作研究。近20多年来,他承担了包括六项国家基金项目在内的28项研究项目,共发表学术论文48篇,其中SCI论文13篇,出版专著i5部。曾庆文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的研究项目“中国木兰科植物种质保存和开发利用研究”获得1998年度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二等奖、广东省自然科学二等奖及1998年度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广东省科学院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简介:随着环境污染、环境破坏案件增多,环境刑法也被赋予了更多的使命与期待,如何通过环境刑事规则,惩治环境犯罪,减轻环境污染,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这不仅是环保机关,也是司法机关需要解决的问题。在环境司法中,由于作为制裁依据的环境刑法条文,本身具有类型化、抽象化特征,要达到准确适用还需要借助环境行政法律、法规加以解释。而在判断是否构成刑事违法上,大部分条文直接把行政违法规定为其前提条件,是否符合行政程序,在行政执法判断上是否合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环境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换句话说,在行政合法的情况下,即使造成严重的环境后果,环境刑法也可能被架空而不能有相应的制裁;相反,如果行政不合法的情况下,即使目的再正当、危害再小,仍须遭受环境刑法的裁判。可以说,这种对行政管理秩序的追求与环境正义是背道而驰的,并不利于环境保护,直接导致一些行政管理较为弱势的相对人呈群体性犯罪,也导致了刑法在环境保护上的选择性司法的尴尬局面。除了期待立法上刑法体例更为完善外,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如何把握遵循与超越的尺度,既遵循现有的行政执法结果,利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技术优势灵活应付环境管理难题,又超越执行权,发挥司法的矫正功能,实现司法实质正义,这些极大地考验著司法工作者的智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