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前言国民党败退台湾之初,由其主导的台湾土地改革曾经对台湾社会产生深远影响。所谓土地改革包含“市地改革”和“农地改革”两个方面。国民党当时的土地政策为:“对于城市用地,应抑制土地投机,取缔不劳而获,力行照价征税与涨价归公的办法,实现市地的地权平均。对于农村耕地,……以达到实施耕者有其田的目的。”潘廉方:《台湾省实施都市平均地权之回顾与前瞻》,“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健全经社法规工作小组编《平均地权条例立法沿革及理由》,台北:“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1988。一般来说,土地改革指的是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农地改革。它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指农业地权制度的改革,包括“三七五减租”、“公地放领”与“耕者有其田”;二是指农业土地利用的改革,地权制度改革在20世纪50年代一次完成后,相关农业土地利用的改革曾经多次进行,因此也有学者将台湾土地改革进行分期讨论。国民党甚至在2007年还提出了推动“第三次农地改革”的政见,声称以“小地主、大佃农”的方式,让有土地的农民把土地租给有耕作能力、年轻专业的农民,进行大面积的经营。任晓娜、张瑞娟、李超:《台湾省第三次农地改革“小地主大佃农”政策研究》,《世界农业》2015年第12期,第211~216页。由此可见,土地改革在台湾社会有很深的历史影响。本文主要讨论“第一次土地改革”(1949~1953)的研究文献,此次土地改革研究者众多,也是最广为人知的一次台湾土改。
简介:近代英国海滨体闲城镇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土地开发模式的影响和制约,近代英国海滨休闲城镇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土地开发模式的影响和制约,不同时期的决策主体(地主、“改善委员会”和市政当局等)对土地开发的自发或自觉的决策,显示了他们把握机遇的准确程度,从而决定了海滨体闲城镇的发展趋向:起初处于“自发”状态;铁路时代则以利用大片土地进行铁路与车站建设为关键;后期,市政府能否顺应时代、积极有效地介入城镇建设至关重要。有鉴于此,在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应注意城镇土地开发,进行系统规划,避免无序开发,尤其不能听任开发商的“自发”行为,这样才能在我国建成一批功能各异、各具特色的生态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