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新一届中央政府执政以来,确定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助力医改、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尤其今年8月,国务院在半个月内两推健康险:8月13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中提出,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8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强调,并明确全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居民大病保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完善补充医疗保险税优政策、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及支持保险机构新办医疗、社区养老、体检机构等具体政策支持。这无疑是保险业发展的重大利好,也是惠及全民健康保障的政策红利。
简介:[案情介绍]1996年4月中旬,某机电厂与保险公司商定为其全厂200名职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费率按2‰计算,共计2000元,保险期限自1996年5月1门至1997年4月30门。机电厂于1996年4月25日填写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单送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审核后同意承保,并提出,机电厂交付保费后,才能出具保险单。同时,双方又约定,保险公司5月1日前将保险单送到机电厂,取回转帐支票。4月28日,保险公司派人把保险单送到机电厂,恰逢机电厂财会人员请假,未能取回转帐支票,机电厂答应于5月1日前派人把转帐支票送交保险公司。1996年5月2门,机电厂职工甲在骑自行车上班的路上被汽车撞成重伤,以抢救无效死亡。5月4日,机电厂派人将2000元转帐支票送到保险公司,并提出,该厂职工甲于5月2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责任,要求保险公司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