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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引言2013年7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公布首批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G-SII)名单,其中包括美国国际集团(AIG)、安联、意大利忠利保险、英杰华保险集团、法国安盛、美国大都会、美国保德信集团、英国保诚集团和中国平安。伴随着金融机构集团经营和全球金融业务的深度融合,这些保险巨头对全球保险业发展乃至全球金融系统稳定具有重要意义。AIG集团在次贷危机期问陷入困境,几乎引发全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监管机构敲响警钟。为吸取教训,G20集团达成共识,由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IAIS)共同制定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名单,意在加强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管理。

  • 标签: 美国国际集团 保险机构 系统稳定 风险管理 应对金融危机 系统性金融风险
  • 简介:德国事故保险制度使用“先恢复后赔偿”的原则。在德国,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在内的工伤康复服务,其最终目的是让工伤和职业病的受害者保持健康,能够工作,让他们能够不依靠福利度过会生。这也包括采取积极措施帮助有残疾的人重返工作场所。

  • 标签: 德国 事故保险制度 医疗康复 残疾管理 社会参与度
  • 简介:10月27日,第八届海峡两岸信息论坛暨海峡两岸金融合作与金融信息论坛在厦门举行。应会务组邀请,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厦门市全体保险公司参加论坛,学习两岸金融合作与金融信息的最新成果和经验。厦门保险业38家保险主体中高层干部60余人参加论坛。

  • 标签: 两岸金融合作 信息化论坛 行业协会组织 保险公司 厦门市 海峡两岸
  • 简介: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把商业养老保险建成社会保障的个重要支柱,这为商业年金保险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强有力的政策指引。本文基于影响消费者养老金年金需求的理论逻辑,在国内外有关研究基础上,通过开展《中国城镇居民养老金年金需求》的问卷调查,研究分析影响我国城市消费居民养老金年金需求的核心行为要素。研究发现,影响我国城市消费居民年金需求的行为因素主要包括:较弱的保险意识和年金意识;对保险公司的不信任;储蓄的赠与动机与预防动机的影响;对长寿风险的忽视和短视;对年金产品的误解;婚姻和家庭对个人年金需求影响也较大。

  • 标签: 年金化 需求 行为影响因素
  • 简介:“你真体贴人,你当我女儿算了!”这是到外地讨债两个月,累得身心疲惫刚回到家的某企业财务处长,对第个前来探望她的中保财产保险杨浦支公司外勤沈宇开的句玩笑,也是发自肺腑的真心话。沈宇对保户就是这么体贴入微,讨人喜欢。这个小囡从学校毕业走上工作岗位才两年,可她掌握了保险展业是“情感服务”这个真谛,出道就感动了保户,赢得了保户。

  • 标签: 展业 新兵 财产保险 赋情 财险 情感服务
  • 简介:责任保险是多元损害救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自身有明显局限性。责任保险发展高度依赖法律环境,当前存在责任保险立法体系不完善、法律体系内部不协调、司法中过度强调责任保险的损害填补工具属性等问题。发展责任保险,首先应准确界定其在多元救济体系中的位置,不过高,也不过低;其次应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完善和健全法律环境;同时还应准确把握侵权责任与保险责任、责任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分等实践焦点问题。

  • 标签: 责任保险 多元化救济体系 法律环境
  • 简介:本刊记者报道经过三年的不断发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www.e-picc.com.cn,以下简称e-PICC),目前已覆盖全国60个中心城市,并已成为该公司新兴的营销服务渠道。12月21日,中国人保财险在上海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e-PICC相伴生活每天”网上有奖活动特等奖揭晓,并为特等奖客户颁发了奖品。

  • 标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渠道 特等奖 生活 营销 新闻发布会
  • 简介:2004年是《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的第年。2005年,工伤保险发展目标第次被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历史阶段,如何看待我国工伤保险工作在过去年中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如何贯彻以人为本重要思想,积极稳妥加快推进我国工伤保险事业发展,是工伤保险制度建设面临的重大课题。为此,本刊记者对劳动保障部主管工伤保险工作的王东进副部长进行了专访。

  • 标签: 《工伤保险条例》 王东进 中国 队伍建设 法律规范 业务工作
  • 简介:2009年我国修订《保险法》增设“不可抗辩条款”是立法的进步,但因其未将投保欺诈等情形作为不可抗辩的除外适用规定,致使该类案件的司法处理无所适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制定中对保险人受欺诈后撤销合同诉求之支持,先定后删,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又将其作为待定议题,使学界对保险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竞合时的“排除说”与“选择说”之争更趋激烈。深入研究所得结论是:在投保欺诈背景下,保险人应依法享有保险合同撤销权。主要理由为:投保人自觉履行健康询问时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依赖保险人的事先防范无法阻止欺诈;公正的司法不应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支持恶意欺诈行为;现行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对保险人的司法救济已形同虚设,不足以发挥惩恶扬善作用;“特别法优于般法适用”规则在投保欺诈案件中缺乏适用前提;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不该相互顶替取代;被投保欺诈的保险人撤销合同并不完全排除不可抗辨条款的适用;带病投保欺诈背离保险的本质属性,破坏保险的社会功能。

  • 标签: 投保欺诈 合同撤销权 合同解除权 不可抗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