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个完善的增值税制应该符合三个原则:中性原则;便于管理和征收的原则;生产收入效应和弹性原则。这些原则在税制建设中体现为(1)征收范围的广泛性;(2)税率尽量简化;(3)减免税及零税率的使用范围控制。这些原则在增值税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也就是说,一个新税制发展的过程,也是不断探索、不断完善的过程。1994年以来,随着新税制的运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实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增加了财政收入,加强了经济的自动稳定性,抑制了过旺的投资趋势,控制了投资规模,符合生产收入效应的原则。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感到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着与现代经济增长不协调的方面,比如购进的固定资产所注明的进项税额不能予以抵扣
简介: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通知》所称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指承担定税粮、保护价粮和各级政府储备粮收购、储存、调拨或销售(包括轮换、集并、移库),并具备相当规模的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检验保管专业人员,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并接受其信贷管理的粮站、粮库、粮食中转站等。二、对《通知》第一条所称属于免征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