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编辑同志:我是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经营者,经营所在地为普陀区,访问该区属于第几类经营地区。另外,能否将其他地区划类一并告知?谢谢。周青周同志;你来信所提的问题,现答复如下:1.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沪国税四(995)6号〕的规定和近几年来本市行政区域调整变化的实际情况,本市个体经营定期定额税收征管运用的区域(范围)划定为以下四类经营地区:A级:黄浦区,卢湾区,静安区。B级:南市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宝山区的吴能、泅塘地区.浦东新区的原黄浦、南市、杨浦三区划入的地区。C级。宝山、嘉定二区中原县城及
简介:近年来,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为了创收的需要,与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经营项目交由承包方负责经营管理。但未改变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内容,承包方在经营中仍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承包方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并按合同规定向外资企业交纳承包金。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承包方负责经营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仍应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纳税主体。目前的一些承包方虽然是企业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但由于没有办理其承包的经营项目,为了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仍然使用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行业经营许可证等必要的文件,并从外资企业那里购买发票使用,这样可以确认承包方以外资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在财务上,承包方独立建账,独立核算,有些承包方每月给外资企业报账务报表,由外资企业按报表上的数字以本企业的名义代其缴纳各项税费。但是,承包方取得的经营收入以及发生的成本、费用均未纳入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中进行核算,外商投资企业也没有对承包人进行财务上的监管。而税务部门在日常往往只注重对外商投资企业收取承包金的检查,疏于对承包方负责经营取得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