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我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97〉95号)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自1997年度起,开征娱乐业、广告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近日,在补缴1997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过程中发现,一些商户将税务部门代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与文化部门征收的文娱场所管理费混为一谈,误解为是重复征费,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给予澄清:首先是二者性质不同。文娱场所管理费是国家行政职能部门直接向受益的文娱场所收取的管理有偿服务费用,是直接用于城乡管理支出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家委托税务机关向娱乐业、广告业收取的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的专项资金,是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基础设施建设的。其次,二者征收方法不同。文娱场所管理费是依照缴费人年度经营额和5%的费率按年一次性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依照缴费人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和3%的费率,按月随营业税一并征收的。
简介:社会主义优秀税收文化的构建是当前我国税收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现代税收文化的创设须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以整合,倡导“依法治税”和“以德治税”的有机融通,以保护纳税人权益,并处理好纳税人、征税人和用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在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制下拓展能真正推动生产力演绎的先进税收文化。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分金库: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现就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预算科目在1997年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设置第443款“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款”下设立“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地方所展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三个项级科目。在1997年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设置第443款“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二、关于预算级次和缴库办法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