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5年《行政诉讼法》迎来了立法近三十年来的第一次修订。围绕原告资格、受案范围、两审程序、与复议的衔接、救济方式及应否设立行政法院等诸多问题,学界与实务界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对立法寄予厚望。立法机关吸收了部分提议,着力于解决"立案难,受理难,判决难"等突出问题,尤其在立案程序等问题上做出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此外,在探索异地管辖、跨区域法院等专门法院的问题上也预留了空间。新法实施一年以来,案件受理量大幅增长。但囿于诸多因素的局限,修法仍保守,在诸多问题上并未清晰彻底的做出回应。本期所组的四篇稿件,所涉及的多是这类悬而未决的话题: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何为"利害关系"及其构成要素亟待进一步探讨;在临时救济机制上,"先予执行"机制仍有待完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作为平行的两种救济制度,其制度设计的区分度与衔接机制仍有待于进一步明晰化;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新规定,是否经得起理论上的拷问以及为实践所接纳,仍有待于验证。修法一年以来,我们可以感受到行政诉讼制度在整体上的向好发展,但深究之下仍留下了不少遗憾。制度的变迁与新法实施的经验,必然会引发对基本理论展开新的探讨,而对域外制度的研究则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观察视角。
简介:本刊于1983年第三期《法学争鸣》栏发表欧阳涛、陈泽宪两同志的《如何认定奸淫幼女罪》一文以来,先后收到湖北孙应征、湖南龚跃飞和吴神保、江西邱梦云、山东胡殿隆、唐山王云山、四川章宇等许多读者参加这一讨论的稿件。其中,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肯定欧阳涛、陈泽宪同志所持的观点,并认为近年来在奸淫幼女案件中确实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注意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否则容易扩大打击面;另一种意见对欧、陈两同志的观点持否定态度,认为认定奸淫幼女罪只能以刑法规定的被害人的年龄为标准,否则容易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混乱,不利于从重从快打击危害社会秩序的严重犯罪分子。本期发表持后一种意见的广东黄文俊、刘杰两同志的文章,供大家研究讨论。
简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导致的合同纠纷数量在民商事案件审理当中占据较大部分,认定合同有效与否是解决此类合同纠纷的关键,但由于《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比较模糊,也存在不少问题,因而导致实践中出现理解难、认定难、适用难等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将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和开新。首先,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个成立要件为视角,对《合同法》中的现有的规定进行深入的解读;其次,对现有的法律规定的优点与不足进行评述;最后,结合现有的问题及相关个人研究,本文提出建立一个以“违反公序良俗”为核心标准,佐以“双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全新、多元化的判断合同无效的标准。
简介:《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重大修改,引入了数额与情节并重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最新的司法解释具体化了这一标准.从规范法学的角度对有关情节的适用加以考查,存在着情节标准中的数额问题、标准竞合下的情节适用问题以及数罪并罚下的情节适用问题等争议问题.对于情节标准中的数额问题,应当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基本要求,将特定“情节”的数额因素比照“数额”标准加以考量.对于标准竞合下的情节适用问题,应当以数额为基准,并辅以“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加以处理.对于数罪并罚下的情节适用问题,应当贯彻充分评价与禁止重复评价之原则,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