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虽然诉讼证明作为内部思维的真理性本质上与价值无涉,但诉讼证明作为一种外在活动受到价值因素的限定,这是诉讼证明与其他种类的证明或认识显著不同的一个方面。而基于对相关价值因素的经济学考量对支持求证命题的证据加以限定,理论上会限定裁判者最终建立的关于求证命题的信念强度。此意义上的诉讼证明限度,不是求证命题的概率函数p(H\E)(读作"基于E的假设H的概率")的理论值限问题,而是在p(H\E)的理论值限之下,在p(H\E)值的提高方面的限度。在经济学的观点之下,程序上认定事实所要求的p(H\E)为收益,为此付出的其他价值为成本,正是对于这种成本—收益关系的经济学考量限定了对收益的追求。因此,不妨将此意义上的诉讼证明限度称为诉讼证明的经济学限度。
简介:<正>目次一、系统论与经济法诉讼二、经济法诉讼的实体法支持三、法院和检察院(官)四、经济法诉讼中的压力集团五、经济法诉讼的其他支持因素六、小结经济法诉讼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经济法实体法、经济法诉讼程序法、审理机构、起诉人、支持起诉制度、影响纠纷处理的社会因素等多个方面的配合、支持与协调。本文对除程序法外的影响经济法诉讼的各因素进行了系统的阐述。一、系统论与经济法诉讼所谓系统,就是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分按照一定的规律合成,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所谓支持系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支持事务或问题解决的一切因素的有机整体;狭义是管理学上专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为管理者提供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