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如何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本的出路就在于司法公开,没有公开,公正无从谈起。司法公开既是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制约司法专断的有效方法,也是提升法官业务素质、提高裁判质量、防止外部干扰的有效途径。正因如此,司法公开制度改革—直是中央司法改革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改革纲要中的重要内容。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司法公开和以往相比在方式方法上有了重要的变化。如何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司法公开制度全面、深入的改革,以充分切实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这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重要课题,全国各级法院也对此展开了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几个司法文件,并下发通知,在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陕西等省市部分法院开展深化司法公开的试点改革。
简介:案情:1992年3月,A市纺织实业开发公司(需方)与B市棉纺织厂(供方)电话联系,要求供方提供一批棉纱,保证货到后一月内付清货款。供方当时提出双方最好签订一份书面合同,以便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需方言及“因急需货物,加之路途往返费时间,没那个必要”。供方接口头协议给需方发运了货物,总货款150余万元。可需方收货后,只付了40余万元的货款,余款供方多次派人催收未果,供方于1993年8月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A市纺织实业开发公司立即偿付货款及因拖欠所承担的利息。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委托代理律师以供需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提出口头合同无效。对此,本律师接受
简介:现代社会频发的群体性事件与邻避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不足不无关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效性的不足,既有程序性法律规范不完善的原因,也有司法救济不利的原因。因此,必须以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为基准对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行政程序规则和司法审查规则加以重塑和完善。一方面,为实现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中应当加强公众参与的程度、延长参与的时间;另一方面,为保障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必须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实质性审查。以此,建立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效性的法律保障机制。
简介:本刊特约记者:王生长副主任,您好。我们的读者注意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新近发布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能否请您介绍一下制订这个规则的有关背景?王生长:随着我国社会主议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金融业改革与发展的步伐逐渐加快,金融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我国加入WTO之后,金融业逐步全面开放,我国的金融业又进入了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