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纳粹刑法是中国刑法学界相对陌生的课题。在中国刑法学者的传统印象中,纳粹时期的德国《刑法》极其糟糕,当代刑法应该完全断绝与其所存有的关联。然而,在德国现行的刑法立法、司法和刑法学中,众多刑法条文、判决和学说肇始于纳粹时期或者在纳粹时候得到了重要发展。因此,如何认识纳粹刑法及其对后续的影响,是德国刑法学界颇具争议的问题。本文以20世纪刑法的发展路线这一独特视角,将纳粹刑法视为这一进程中的一个极端化阶段:虽然偏离了当时的发展路线,造成了发展路线的极端化,但仍然没有背离发展路线。故而,纳粹时期刑法对战后的后续影响是必然的,战后德国刑法不可能也不必完全舍弃纳粹时期的刑法,而只须清除其中纳粹主义的特有成分。结合本文,译者想在此表达对政治与刑法之间关系的一点拙见。正如本文所提及的,刑法遵从当时的政治,这是一个基本原理。在德国纳粹时期,刑法立法与司法被急剧地极端化,完全为纳粹统治服务;众多颇具学术造诣的刑法学者也无法抗拒纳粹主义的侵蚀,其学说进一步纳粹化。因此,在法治不正常时期,刑法立法、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论均难以抗拒政治的干扰,甚至会迎合政治的需求,大多沦陷为专制独裁的附属,甚至是帮凶。刑事法治发达的关键是政治环境的优良,同样的刑法制度在专制独裁国家与民主法治国家的效果截然不同。对此,德国纳粹时期和战后的情形即为明证。一言以蔽之,刑事法治能且仅能在政治昌明之下得以实现。今天,历经磨难的中国欣逢盛世,提出了依法治国,社会政治环境有了较大改善,这为中国刑事法治建设奠定了必要前提。惟愿中国刑事法治不断健全完善!
简介:教育问责理论基础的确立,必须结合教育的基本属性和内在要求。简单引用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础,缺乏与教育的有机结合和对教育事物本质的逻辑分析,难以对教育问责作出合理解释,亦难以对教育问责制的建构起到理论引领作用。公共性作为教育的基本特性,其所蕴含的合理性、公益性、公开性以及公平性等多元价值,高度契合了教育问责的制度特征,是教育问责的理论基础,也是教育问责制构建的前提和基础。从公共性的视角分析教育问责制,一是要建构理性的教育问责制,确保教育功能的实现;二是要确立多元主体实施的问责,使教育问责制反映社会公益;三是要以问责报告及公示制度为问责的关键环节,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四是要把教育机会平等作为教育问责的重要考量指标,维护教育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