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马克思主义与新制度经济学意识形态理论比较研究分析框架的构建是着力使研究向着树立"问题意识"与"规范意识"角度前进的尝试。这一研究需要从意识形态理论的历史流变着手,首先着力分析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理论;同时,要剖析新制度经济学意识形态生存世界的建构;比较马克思主义与新制度经济学意识形态理论的冲突、契合与互补,探讨超越的当代必然指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比较研究的重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相吻合的。通过对马克思主义与新制度经济学意识形态理论的比较研究,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进一步推衍出当代中国意识形态建构的基本原则,是比较研究的必然结论。
简介:社会意识形态在漫长的形成和发展中,往往都经历社会发展的“常态”与“非常态”的发展过程。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建设,无论是从外部资本主义的发展,还是中国内部社会主义的发展来分析,已进入了一个“常态”发展阶段。与19世纪马克思主义产生的外部和内部环境、20世纪社会主义产生和发展的世界环境不同,当代社会主义不仅面对着资本主义的常态化发展,而且面对着自身的常态化发展。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建设,必须正视这些方面的“常态”内容,充分吸收这些常态化的制度建设、社会建设的成果,作为意识形态建设的基础和根基。当代中国共产党思想理论建设取得的成果——科学发展观正是以此为基点的建设性收获。
简介: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简单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凡研究民法必然首先涉及到民事主体问题.可以说民事主体是民法研究的起点和核心。关于民事主体.在民法理论上还没有达成一致。应当说,无论哪一种历史类型的法律,也无论哪个时期的法律,都是由人创制的。人创制法律固然出于利益的需要,但是人之所以能够创制法律.原因之一在于人有意志,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民法自不例外。民法是人法,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用来定分止争、确定名分归属的。人有意志,人因此才能支配自己的财产和人身,通过支配。实现自己的意志。因此,所谓的名分归属表面上是将一个名分归属于一个主体.实际上归根结底是要将名分归属于一个意志。民事主体之所以为民事主体,是因为法律承认其意志资格,法律不承认其意志资格.就是不承认其主体资格。
简介:<正>当前“台湾意识”已成为台湾很有影响的社会思潮之一。近年来在台湾,关于“中国意识”与“台湾意识”(所谓“中国结”与“台湾结”)纠葛的讨论已闹得沸沸扬扬。大陆上介绍、评析、论述“台湾意识”的文章也日渐增多,且多少涉及到“中国意识”。因此有必要廓清“中国意识”与“台湾意识”的真正涵义,指出两结之争的实质,探讨如何“解结”的问题。有人把“台湾意识”视为一种地域性的乡土意识,好象在整个中国之下,有着与之等同的诸如“新疆意识”、“上海意识”、“苏北意识”等等。也有人把“中国意识”看成是祖国大陆人民所具有的意识,“因为在台湾的人民,无论台湾本地的,还是从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