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严格意义上的民事死亡制度起源于罗马,判罪、移民两种导致民事死亡的原因,在罗马法上都发生了。从此,这两者成为历代的立法者和法学家考虑民事死亡问题的主线。而且,罗马法学家感受到了一种类似于死亡的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还差一里路把它提升为概念,进而反过来把它系统化为制度,这一工作由中世纪法学家完成。他们型构了拥有自然死亡和民事死亡两个种的死亡的属概念,进而把两种死亡都当作导致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而后,民事死亡按罗马人开创的三个方向以立法的方式实现了体系化。但在19世纪后半叶,民事死亡制度遭遇了合理性危机,导致多数采用它的国家和地区名义上废除了它。但实际上,这种废除实际上是“粉碎”。换言之,民事死亡的效果首先被分解为公法上的和私法上的,然后在这两个范围内又进一步地破碎化。除了少有的剔除,其余的“碎片”都换了个名称继续存在直到今天的现代法中。为何民事死亡制度不死?因为它满足了一个社会清除害群之马的需要和内外有别的需要。
简介:摘要目的分析新生儿的死亡原因,并提出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的对策,希望能让新生儿的救治水平得以有效提升。方法本研究所选研究对象为我院儿科2010年1月至2016年收治的新生儿死亡病例32例,回顾性分析其临床资料,对新生儿死亡原因进行分析,对降低死亡率的对策进行探讨。结果分析发现,全部32例新生儿死亡病例中,13例死于感染性疾病,7例死于先天性畸形,6例死于早产儿,4例死于窒息,2例死于硬肿症。结论晚期新生儿感染性疾病是导致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原因,而且主要来自于偏远农村,不了解相关的围生期保健知识和新生儿疾病知识;另外胎龄、体重以及日龄越小的新生儿,疾病发生率和临床病死率也更高,结果显示先天畸形生活能力地下、早产儿以及低体重儿是引起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因素,早产、窒息、畸形则是导致早期新生儿死亡的重要原因。
简介:摘要目的分析<2个月龄心脏死亡器官捐献(donation after cardiac death,DCD)供肝在婴幼儿肝移植中的临床疗效。方法回顾性分析2012年6月至2015年6月在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行肝移植的35例婴幼儿资料。其中,男21例,女14例;年龄范围为4~31个月;胆道闭锁33例,Caroli病1例,Alagille综合征1例。35例患儿的供肝由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COTRS)分配后获得,其中男21例,女14例,年龄范围为0.5~60.0个月,体重范围为3~18 kg。根据供体年龄将患儿分为两组,其中<2个月龄组(LT组)12例,≥2个月龄组(OT组)23例。收集所有患儿的住院资料、供者资料和随访信息。比较两组患儿术后并发症发生率,Kaplan-meier法分析两组患儿的生存情况。结果比较两组患儿和供者的资料,发现患儿的身高、体重,术后即刻血清丙氨酸转氨酶(ALT)、总胆红素(TBIL);供者的身高、体重及供肝质量、移植物受体体重比(graft to recipient weight ratio,GRWR)在两组间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LT组中,肝动脉栓塞3例,门静脉狭窄1例,胆道并发症1例,术后肺感染3例,无急性排斥反应和EB病毒(Epstein-Barr virus,EBV)感染,巨细胞病毒(cytomegalovirus,CMV)感染1例。OT组中,肝动脉栓塞21.7%(5/23),门静脉狭窄26.1%(6/23),胆道并发症13.0%(3/23),术后肺感染34.8%(8/23),急性排斥反应17.4%(4/23),EBV感染34.8%(8/23),CMV感染39.1%(9/23)。两组患儿术后并发症发生率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Kaplan-meier生存分析显示,LT组患儿1、3、5年累积生存率均为91.7%,OT组患儿1、3、5年累积生存率均为91.3%;两组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0,P>0.05)。结论<2个月龄DCD供肝可用于婴幼儿肝移植,不增加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受者可获得满意远期生存。
简介:目的探讨降低复杂发绀型先天性心脏病体-肺动脉分流术后早期死亡率的有效措施.方法回顾性分析217例复杂发绀型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施行体-肺动脉分流术的临床资料,其中男性101例、女性106例,年龄3个月至27岁,体重3.5~54.0kg.探讨降低死亡率的相关措施.结果中央分流术(Waterston)115例,改良Blalock-Taussig分流术(B-T分流)74例,墨尔本分流28例.术中恶性心律失常及严重低血压13例.术后早期死亡16例(7.4%).并发症包括:术后严重低心排量综合征29例、急性肺水肿14例,24h内分流管道堵塞12例.结论①术前积极改善心脏功能,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②合理的手术方法,选择合适大小的分流管;③及时纠治并发症;④早期抗凝;⑤加强术后监护及综合治疗.这些均为提高手术成功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