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里斯本条约》为欧盟的各项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加快了欧盟政治一体化的进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与《欧盟宪法条约》相比,它涵盖的内容更加宽泛,内容表述更合理、精炼,不乏许多新的亮点和创新之处,包括赋予欧盟以法律人格,增设常任欧盟理事会主席职务,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的职务合一,改革决策表决制度,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调整和理顺内部关系,营造和谐欧盟等。尽管《里斯本条约》的生效历程充满着艰辛与坎坷,但其付诸实施必将对欧洲政治一体化的进一步深化和当代国际法的发展以及中欧关系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与此同时,它对我国推进区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也有借鉴和启示的作用。
简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究竟是政治文件还是法律协议,及其所确立的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途径是否可以排除《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成为分歧极大的法律争议。菲律宾和仲裁庭均主张《宣言》仅仅是一份政治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便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不能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中国主张《宣言》关于通过谈判途径解决争端的规定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间协议,且其所确立的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途径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因此菲律宾不可以依据《公约》提供的争端解决机制就相关争端提起仲裁。本文认为,《宣言》在争端解决问题上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间条约;其是否可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本质上是个法律适用问题,从海洋法角度讲,根据《公约》第281条的规定,《宣言》无法直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仅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形成制约;从条约法角度讲,《宣言》与《公约》构成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条“关于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之适用”问题,相关争端应适用《宣言》提出的谈判和协商途径,据此方可直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文章首先从中菲南海仲裁案提出两个核心法律争议,并杭理菲律宾、中国各自主张以及仲裁庭对此争议的结论。其次论证《宣言》的条约属性。第三,分别从海洋法和条约法两个视角分析《宣言》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排除。
简介:摘要:甲午战争将中国进一步推向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深渊,《马关条约》的签订进一步加深了中国人民的负担,清政府进一步走向灭亡。实际上,在签订《马关条约》之际,清政府一方面委曲求全,一方面也在做着最后的挣扎,派李鸿章赴日谈判。关于两国的谈判记录目前有中日两个版本,而其中一些记录的差异及其背后的原因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究。
简介: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是国际条约法最重要的一条原则。中国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的方式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中英联合声明》)中承担的义务转化为国内法,《香港基本法》的内容与《中英联合声明》是一致的,从而中国恪守了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善意履行了《中英联合声明》的义务。《香港基本法》的立法依据不是《中英联合声明》,而只能是中国《宪法》。英国同样必须遵守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善意解释《中英联合声明》,且不能将它对《中英联合声明》的理解和解释强加于中国。美国无权援引《中英联合声明》,它对香港事务的介入违反了国际法。
简介:《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条(c)项在澄清条约模糊、填补空白的同时也留下了诸多疑问:哪些规则具有相关性?"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的"这个短语是否对可以适用的国际法规则的范围具有限制性作用?是否是指条约解释之时处于生效状态的国际法的全部?因此,对第31.3条(c)项立法沿革、用语含义以及相关国际司法实践的探究,对于深入了解国际条约解释规则作用的机理具有积极意义。对时际法性质的理解是审视第31.3条(c)项的一个必要前提。条约解释通常难免借助于其后的相关新条约。
简介:20世纪90年代以来,投资促进与环境保护的冲突及其协调议题在国际社会引起了极大的关注。美国从投资条约入手,通过《2004年双边投资条约范本》确立了较为成熟的投资条约环境规则立法模式和较为完善的投资条约环境规则。随着对环境问题的深入关注、美国国内环境立法的不断完善和加强以及对国际社会履行多边环境公约义务的逐渐认同,美国通过《2012年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对投资条约中的环境保护义务进行了深化和细化。对于投资领域中的环境问题,我国投资条约虽有关注,但与我国日益承担的国际和国内环境保护义务不相符合,不利于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投资政策的实现。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投资条约环境规则确立我国投资条约中的环境政策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