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反思平衡在《正义论》的论证结构中究竞处于何种位置,它与契约论如何分工、衔接,这一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足够清晰的说明。本文试图论证,对正义观的最终辩护应由正义观与深思熟虑的判断之间的反思平衡来完成。反思平衡的主体不是原初状态中的道德人,而是现实中的我们。在反思平衡中,与深思熟虑的判断融贯度最高的正义观便是最佳的正义观,在此意义上,这一正义观获得了辩护。《正义论》中提出的正义观是反思平衡所面对的无数正义观中的一种,而契约论是罗尔斯为构造自己的正义观采取的方法。因此,契约论并不提供最终的辩护,它只负责构造一种正义观,这一正义观最终从它与判断的反思平衡中获得辩护。
简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着眼供给和消费的对立统一关系从供给方面进行的改革,是经济治理的重要举措,是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马克思主义人民观为根本出发点,以"五大发展理念"为理念引导,是坚持立足国内和全球视野相统筹、坚持全面规划和突出重点相协调、坚持战略性和操作性相结合的高度概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治理的伟大创新,是当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政治经济学的新篇章,必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向更高境界更深层次发展。
简介:基于国家治理方略的要求以及城市社会生活变迁的需要,各地不断探索基层治理创新的机制、路径、模式。但是,诸多旨在消解传统治理体制与基层生活实践的制度与机制创新却不断遭遇一个现实,即大量的基层治理困境正在不断创新的实践中被再生产出来,这对我国地方政府加强和改进基层社会治理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本研究聚焦于基层治理实践中的居委会减负悖论现象,试图呈现出基层治理困境再生产的机制与逻辑。研究发现,减负的制度安排使得居委会与社工站形成了竞争性关系,居委会在原有的基层治理结构中的地位相对弱化,在旧制度的延续与新治理结构之间的制度堕距中,居委会采取了主动行政化的策略来重新建构与强化其与政府的非均衡依赖关系,结果导致其负担再次加重。
简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因政府而起,改革的任务和进路由政府而定,对改革的基本问题从经济法的角度进行探讨乃改革题中应有之义,国家调节理论能够解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成因,也能够解答改革向何处去和如何推进改革等基本问题。供给侧管理以有效的市场调节为前提,此乃各国共性;中国供给侧问题的特殊性在于因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而引发的结构性失衡,因此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应双管齐下。鉴于改革本身属于国家调节的范畴,通过改革强化市场调节和优化国家调节,实质上就是对国家调节予以法律规制和保障,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将国家调节限定在维护市场竞争的法治维度内,法律保障的重心在于以市场规制法为主要法律保障。
简介:基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的数据,在扩展的Mincer方程基础上,利用Oaxaca-Blinder分解和分位数分解对城乡劳动力之间的小时工资差异进行了结构化研究。研究发现,教育对于我国劳动者小时工资的影响举足轻重,而劳动者健康、信任和社会保障等因素虽然特征效应不大,但系数效应十分显著。通过分位数分解,还发现同一解释变量对于不同收入阶层样本的影响程度甚至影响方向都显著有所不同:低工资群体中系数性差异比较明显,高工资群体中系数性差异有快速上升的趋势。研究结果有助于理解新时期我国经济新常态下城乡工资差异中的结构性特征。
简介:目前司法实务中占优势的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买受人以标的物质量瑕疵为由拒绝受领的,相关质量瑕疵应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这是对《合同法》第148条的误读。买受人的拒绝受领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既可以基于实体性的合同解除权而产生,也可以基于买受人对瑕疵给付所享有的瑕疵补救请求权而作出。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的质量标准,只要相关瑕疵不属于显著轻微或无法补救的情形,买受人就有权拒绝受领,要求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补救后重新交付。如果出卖人拒绝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瑕疵补救或因补救瑕疵导致迟延给付的,应当承担拒绝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简介:当西方福利国家对全能型政府的反思炽盛、对风险社会和民营化浪潮的解释力式微之时,有关新制度主义的理论框架顺势而生。本文对新制度主义的理论生发机制做了一次纵向考辨,发现在其框架下凝练而成的“混合经济福利”在公共政策的推行过程中,是一种基于“多中心理论”的制度安排和“元治理”导向的制度效率之间的耦合型辩证观;同时针砭时弊地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论证“混合经济照顾”最适切的政策工具,试图呈现出我国类“混合经济福利”的制度实践中选用“元治理”作为适宜性逻辑对于结构性风险的规避和制度效率的策略性保障,旨在建构出一种于制度合法化与制度效率之间既有颉颃、又可联动的“双轴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