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G市LG区的发展是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的一个生动缩影,该区超过一半人口是异地务工人员,《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实施给异地务工人员相关案件的法律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以LG区的实践为例的实证研究表明,异地务工人员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工作呈现出逮捕措施适用普遍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虚置化、捕后判决轻刑比例高而缓刑比例低等特点。异地务工人员犯罪逮捕率高位运行.主要缘于办案理念存在偏差、法律对逮捕必要性规定过于宽泛且存在歧视、缺乏有效羁押替代措施、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缺失等原因。为此,在理念上,首先要实现逮捕功能的价值回归,坚持程序保障性与适用的例外性;其次要坚持逮捕的平等性原则,非本地户籍不能成为适用逮捕的简单缘由。在具体措施上,应当统一认识,制定异地务工人员刑事诉讼适用规定;改革办案程序,推行诉讼式、全程监控式、法律文书说理式的审查逮捕工作模式;进行案件分类。加强对轻刑案件的逮捕必要性审查;协助建立"非羁押诉讼基地",探索社会管理创新。总之,基层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新刑诉法精神和具体实际,作出基层机关对法治进程的细微却积极的回应。
简介:“洞穴之喻”心理偏见乃人类认知上的内在缺陷所致。在刑事诉讼中,它于无形中影响着侦办人员对案件的认知及诉讼行为。此外,各种外界的因素时常交织在一起加剧了此种倾向,由此导致侦办人员通常过早地聚焦于某个特定的被追诉人,疏于探究其它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侦办人员经常只收集不利于该被追诉人却能支持验证自己预断的证据信息,并对其证明价值予以放大;相反,对于有利于被追诉人,与己预断相悖的证据信息则疏于收集,或基于各种事由予以排除。“洞穴之喻”心理乃导致世界各国冤假错案的重要因素。防范“洞穴之喻”心理既需要对侦办人员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培训,也需要从制度上予以建构完善,双管齐下方能有效防范冤案发生。
简介:作为职务犯罪的典型样态,贿赂犯罪一直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规制的重点。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贿赂犯罪防控体系的运作效率难以尽如人意,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贿赂犯罪的定罪对口供的依赖度较高,而随着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程度的提升,刑事侦查讯问受到愈加严格的限制,检察人员尽早获得贿赂犯罪人真实供述的难度在逐步增大。因此,提高贿赂犯罪的防控力度就必须根据贿赂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心理的变化,有计划地开展侦查取证尤其是讯问活动。基于此,本文拟利用实证研究方法,对贿赂犯罪行为人在侦查阶段的心理变动情况进行总体透视,以对检察机关在法治轨道内提高自侦案件讯问效率及改进口供真实性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