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存款保险机构的早期纠正权应由法律、行政法规加以详细规定。《存款保险条例》中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具有早期纠正的权力,但并未对权力的具体内容做出安排。该种监管权的原则性设计,既不能保证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目标的实现,也难以协调“三大金融安全网”之间有效衔接。为了实现我国存款保险“双重功能”的制度目标,首先应以法律形式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是与中国银监会具有同等属性的监管主体,然后结合我国现有监管规范体系中的早期干预制度,对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该项监管权能进行系统化的法律设计。
简介:界定清晰的保障范围是实现农村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标准化的前提。农村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是政府与社会在相互合作的基础上共同处理农村公共事务,重点化解农村基层社会的利益矛盾及利益冲突,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服务体系。在内容上,它主要包括公共安全、农村法律服务及社会工作等内容。农民服务需求、政府服务能力、服务可及性及动态可调原则,是农村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标准体系制定的基本原则。标准化的核心是制定科学有效的财政保障标准,在遵循需求优先、权责一致及动态的财政投入等原则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农村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的财政投入保障标准。为促进农村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标准化,需要从建立农村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部门协调机制、强化府际权责划分与承担、实施多元筹资及建立科学评价和监督反馈机制等路径加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