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前,对宏观调控法体系的构成尚有争议,影响到我国经济法作为一个在宪法统率下的二级部门法的地位和经济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科学体系与理论的形成。不对各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内容作细化分类,笼而统之地将调整与国民经济有关的社会关系的财政法、税收法、金融法、计划法、投资法、产业调节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价格法、审计法、国际收支平衡法、就业法、农业法、外贸法、工商管理法、统计法、国民经济增长法、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等法律规范纳入宏观调控体系构成,是将国家的一些传统的政治职能、行政管理职能、社会秩序维持职能所发生的财产社会关系、行政管理社会关系、社会管理社会关系等同于国家实现经济调节职能而运用计划、财政、税收、货币、汇率等手段引导社会再生产各要素流动与总需求相适应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社会关系,并不科学。宏观调控法的内容在结构体系上主要包括调整计划引导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财政调节引导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货币调节引导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汇率调节引导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宏观调控法体系的法律规范内容构成与文本化的宏观调控法律规范载体之间的关系而言,宏观调控基本法调整的是比较综合的宏观调控手段运用所发生的经济社会关系。在不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的情况下,这些法律规范内容也可以由"综合性基本经济政策法"、"产业政策法"、"财政税收政策法"、"货币金融政策(可以包含汇率引导政策)法"、"价格政策法"来分别予以规定。各宏观调控手段及其工具专业化运用中所发生的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的文本化宏观调控法律规范载体,可以部分地在各宏观调控政策法中予以规定,也部分可以在预算法、国债法、税�
简介:面对目前我国经济中有缺陷的市场机制以及发育不全的市场体系,必须加强改善政府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和计划指导,借助和依靠政府来调节市场的运行,弥补市场缺陷.但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要建立一个新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需要进行一系列制度上的改革与创新.1.重新明确宏观调控任务.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需要说明的是,宏观调控实行经济总量控制主要是保持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平衡.而通常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容易走向投资过旺(我国行政配置资源的投资体制所形成的投资饥渴和投资扩张冲动又加剧了这种投资过旺)和经济过热,出现社会总需求大大超过社会总供给,从而引发通货膨胀,所以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