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某县地税稽查局遇到过这样一件事:一家建筑公司2002年承包本县一乡镇“希望小学”工程,在发生应税行为后,由于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而被稽查局检查时发现。稽查局对其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同时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3天后,稽查局对其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但该公司置之不理,逾期仍未进行申报,稽查局对其不申报行为拟作出2500元罚款的决定。因审理时内部意见不统一,稽查局便把此意见向县地税局作了汇报,县局指出该项决定不当之处,对未申报的再处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