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当代中国的行政争议解决尚处于“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的格局下,作为国家两种法定的行政争议化解方式,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之间应当形成竞争中合作、差异中互补的新型衔接关系,合理配置行政救济资源,将更多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渠道内,降低和减少信访数量,减轻基层维稳压力,向“大复议、中诉讼、小信访”的争议解决局面努力。为此,应坚持“自由选择为主,复议前置为辅”的行政纠纷解决启动程序,衔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与申请当事人,此外,在完善行政复议本身上,应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坚持行政复议双被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