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美国,各公司企业普遍采用的公认会计原则(GAAP),是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设的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和现已取代该委员会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所制定的.尽管该会计原则是美国公司企业编制对外会计报告的标准,但事实上这一原则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一般来说,美国各保险公司编制的会计报表和非保险行业公司企业的会计报表在结构上是相似的.然而,由于美国各州保险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规定有清偿能力的要求,各州立法机关对保险行业的会计制度从法律上加以强制约束,因而使它与GAAP有所不同.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保险业会计制度对某些会计处理方法的修改.如果被保险人、保险公司股东以及有关的报表使用者对这些修改和变动不充分认识,就有可能曲解保险公司的会计报表.因此,了解美国保险会计制度与GAAP的差异,是被保险人和其他人正确使用保险公司会计报表的前提.
简介:一、《合同法》与《保险法》之间的关系保险法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已是学理界不争的事实。但关于商法之归属,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中争议颇大,英美法系将民商合一,而大陆法系则一般将民法与商法分开。从法律文化传统而言,中国更接近于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大陆法系诸多国家将商法与民法作为并列独立的两部门法。在我国,由于历史等诸多原因,目前,没有大陆法系很多国家那样统一的商法典,却有着商法典的实质性系列的法律,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在我国,很多学者在认同商法存在之时,却反对民法商法为两个独立的部门,认为民法与商法之间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因此商法与民法在法律适用上,应体现如下原则:其一:
简介:我国保险资源相当丰富,需求还有很大潜力可挖掘,供给同样需要增加。无所谓“保险泡沫”。保险产品和银行产品的根本区别是保险产品具有不确定性。目前我国投资型产品都具有不确定性。所以都是保险产品,购买这些保单的保费自然应该算作保费收入。保险从纯保障走向在保障功能的基础上不断衍生新功能,既是产品创新的需要,又是制度创新的必要,这是必须肯定的发展方向,不能因为新型产品发展出现一些问题就矫枉过正地全盘否定。但目前寿险公司业务结构不尽合理,存在分红险等产品中投资功能和保障功能的比重失调、产品期限超短期化倾向以及趸缴与期缴保费比重失调等问题。这种业务结构主导的增长模式有可能酿成现金流严重不足的流动性危机,值得业内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