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金融风险是指经济主体在从事资金融通活动中遭受资产、信誉和预期收入损失的可能性。化解金融风险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是由我国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和法律手段自身的特点决定的。我国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有:我国金融体制不健全,金融监管制度不完善等。法律手段具有科学性、规范性、权威性、稳定性等特点。从法律的实施来看,由于有国家强制力支持,法律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得以较好的实施。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由一定经济基础决定,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而金融风险作为社会经济生活内容之一,运用法律手段对其化解是可行的和必要的。这就要求运用法律手段,建立安全的金融体制,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而要达到这一点,必须通过银行法、证券法和相关金融法律的完善与实施来实现。一、我国化解金融风险的法律制度现状分析(一)我国现有的关于化解金融风险的法律1.《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最主要的主体制度的法律。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法》旨在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与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我国金融业的监管。《商业银行法》旨在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2.行为制度方面包括《...
简介:我国新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原准则在账务处理方面作了实质性修改,即债务人不再将偿付债务所付代价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损益,而直接确诊为资本公积。新准则对债务重组收益的这种会计处理,可以防止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来粉饰业绩,避免关联方之间利用债务重组交易操纵利润,充分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但是,对债务人来说,无论采用哪种债务处理方式,只要偿付债务付出的代价低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债务人就会因债务重组面最得一定的收益,而且这种收益是客观存在的。债务重组收益是由于债务人清偿债务付出的代价小于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而产生的,从本质上说,属于交换资产而产生的收益,按现行税法规定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但新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直接全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不符合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将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
简介:编者按:近来,翻开报纸杂志,打开收音机、电视,人们看到次数最多、听到频率最高的词汇,就是知识经济。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一场前所未有的知识经济浪潮已经拍岸而来,它将对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方式,产生巨大的冲击和重大的影响,国外传媒曾将称之为全第三次工业革命的交响曲。直面知识经济的冲击.各界人士都十分关注。为此,我们特请上海市工业发展咨询公司总经理董锡健撰写了《知识经济的冲击与工商企业的对策》,以飨读者。问:知识经济及其基本特征是什么?答:目前为人们所议论的知识经济(KnowledgeEconomy)一词,是1997年联合国经济发展组织所做的年报软识经济的时代已经来临)中所明确提出来的C其实,在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