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预提费用,是指房企从成本费用中预先列支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而对于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可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一概而论,需视情进行税务处理。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但对于特定的预提(应付)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笔者对房企现行的预提费用税前扣除有关税收政策进行收集和梳理,总结归纳出房企预提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若干情形及相关税政,提供给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参考和借鉴。
简介:近年来,商铺(商品房)投资成为城市居民继股票投资之后的又一个热点。商铺(商品房)投资具有投资大、期限长的特点。居民进行这方面投资需要在定性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定量分析,慎重决策。主要的是要分析其年租金收入能否满足其所需的投资报酬率的要求。一般来讲,居民进行商铺投资(商品房)资金来源,一是自有积蓄,二是银行贷款。假设居民进行投资的总额为Q,其中,自有首付资金为P,向银行贷款额为Q-P,向银行贷款每年需偿还本息K,贷款期为n年,n年后商铺的变现价为M,要求的投资报酬率为i。则:(1)投资回收系数A=1/年金现值系数(2)偿债基金系数A=1/年金终值系数
简介:5月29日,深圳市审计局派出三名审计人员紧急奔赴受灾严重的四川什邡市,开展深圳援建四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前方审计组由市审计局副局长、市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何锐军亲自带队,陈渭彬、曾凡凯为组员。在抗震救灾审计现场的日日夜夜,他们实地查看了工程选址、施工方案、场地平整、物料准备、人员配置、工程质量、工程计量与签证等,审核资金使用情况,并与后方组员密切联系,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置房建设管理内控制度。目前,审计组仍在灾区现场奔波,下面是审计组成员陈渭彬同志在灾区审计现场5月29日至6月12日的部分日记,展现了审计人员在抗震救灾第一线的工作情景和关爱灾区的博爱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