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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焦点问题是对价的支付,而对价的会计处理一时成为一个热点话题。对一项新的会计业务的处理,经济实质分析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对价的经济实质决定了相关会计主体帐务处理的基本原则,各相关的会计主体以及不同对价支付方案所遵循的帐务处理原则应该相同,并保持逻辑的一致性。笔者认为必须首先给对价的意义做一个较为清晰的界定,也就是说,非流通股股东为什么要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目前的说法主要有两种:一种说法是,由于非流通股的流通增加了股票市场的供给,这势必导致股票价格的下降,支付的对价即是对流通股股东股票未来的价差损失的一种补偿;另一种说法认为,中国的股市制度的缺陷造就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的无偿占有,现在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只是对以前的制度缺陷的一个大校正,因此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可以看成是对流通股股东被占利益的返还。

  • 标签: 会计处理方法 股权分置改革 非流通股股东 帐务处理 会计主体 经济实质
  • 简介:咨询老师,我们单位有一个内部职工食堂,为员工提供免费的工作餐,请问所发生一些费用应该做到什么科目里面,比如:1.食堂所购买的米、油、菜等等应做什么科目,用什么样的发票报账(因为到菜厂买菜是没有发票)。2.食堂所请的人员,如厨师、服务员的工资应记入什么科目,做福利费可不可以?5.因为公司所提供的工作餐是免费的,所发生的一些相关费用能不能在福利费中开支?(陕西省邰辉)

  • 标签: 职工食堂 工作餐 财税处理 福利费 科目 服务员
  • 简介:“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历来都是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最主要的账户。“新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删除了这两个科目,并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相应取消了这两个项目,但未对原制度规定的待摊、预提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及报表列示作任何说明,造成众多执行新准则企业的会计人员对此产生困惑、,本文针对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 标签: 待摊费用 预提费用 会计处理
  • 简介:新《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与原有制度规定变化较大。

  • 标签: “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 会计处理 账户设置 管理费用
  • 简介:医药流通企业在涉税问题上有其自己的特点,也存在一些常见的共性问题,文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处理办法。

  • 标签: 医药流通企业 常见 税收问题 处理
  • 作者: 谢厥生刘志耕
  • 学科: 经济管理 > 会计学
  • 创建时间:2008-09-19
  • 出处:《财会学习》 2008年第9期
  • 机构: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经济纠纷,为了解决这些纠纷,一方可能提起诉讼,也可能与对方协商解决,但不管如何解决,最终很可能以一方支付另一方赔偿款而告终。那么,收到和支付的赔偿款如何进行相应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呢?笔者为此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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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最近,我们在审计中发现,有些部门、单位借用其他单位的帐户转移、挪用、借用资金,用于购置固定资产,造成出借帐户的单位帐面有记载却无实物,而拥有实物的又无帐簿记载的帐实不符问题。如:某部门借用直管单位帐户向上级财政部门请领专项资金20万元,购置小轿车一辆。这种做法因购置、所有、使用相脱节,一是不利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 标签: 监督管理 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管理 其他单位 资产购置 潜在危险
  • 简介:所得税是源于税法中的一个概念,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或其他组织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这里所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并不是企业利润表反映的经营成果,而是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无论是税前会计利润还是应纳税所得额,

  • 标签: 企业所得税 会计处理方法 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演变 税前会计利润
  • 简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在界定小企业的标准时,前提之一是“不对外筹集资金”,其二是“经营规模较小”,两个前提共同构筑了小企业的定性原则,这一点无可厚非。制度所说的“不对外筹集资金”是指不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筹集资金,《公司法》对股票和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净资产比重、连续三年的盈利能力等诸方面都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

  • 标签: 《小企业会计制度》 应收债权融资 业务处理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债券发行主体 筹集资金
  • 简介:前不久,我国国务院作出决定,允许国有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入证券一、二级市场购买股票,为国有企业开放了一条新的投资渠道。近日,有某单位会计处来函询问有关企业股票投资的所得税问题,现刊登下文,以公开作答

  • 标签: 股票投资 被投资方 投资转让 投资收益 所得税 长期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