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5月23日,全省检察机关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暨新《刑事诉讼法》专题研修班(第一期)正式开班;“辽宁检察论坛2012年度专家讲座”与研修班开班同时进行。在为期两天的研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陈卫东教授,省委党校黄莉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杨蓉教授分别作了专题讲座。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肖声主持开班仪式并讲话。
简介:由何人、以何方式承担海上油污事故的法律责任,是处理此类事故的首要法律问题。除船舶所有人外,责任保险人的作用极为重要,他们是受损害人在船舶所有人经济状况不佳时获得损害赔偿的关键所在。因此,理清第三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很有必要。鉴于燃油污染法律相较其他油污法律略显不足,从燃油污染事故切入,对中英两国法律下的"直诉保险人"制度进行分析。
简介:<正>在各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中,公用企业的垄断都是一个需要特殊对待和处理的问题。而在当前中国内地,它更具有"中国特色",并且是国家整个反垄断法能否切实实施的重点。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的特殊性,主要在于企业的特殊性及其自然垄断性两个方面。在企业特殊性方面,各国的主要考量是它除了具有一般企业的营利性之外,还有公益性或产品(服务)的公共性,它关系到广大民众生活之所需,因此在反垄断法上往往作出适用除外之类的规定。
简介:<正>从日本核泄漏事故到欧洲各国债务危机,从美国占领华尔街运动到中国连年丰收背后的粮食安全,世界各国都在上述"风险"的蝴蝶效应面前显得脆弱无比,又试图有所作为,而其中就包括适用相关的刑事立法与司法手段。[1]也正是因应这一变化,国内刑法学界出现了"风险社会的刑法",或称"风险刑法"的提法以及相关研究,也产生
简介:本文以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908号民事裁定书入手,提出产品自损和纯粹经济损失是否适用侵权责任的问题。首先梳理了我国《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责任的“财产损害”概念,明确其一般不包括产品自身损害。但《侵权责任法》中的产品责任可能包括产品自损及纯粹经济损失。继而本文以功能主义的比较法方法研究德国民法中的“继续侵蚀性损害”学说与实务,并与我国民法进行对比分析,进而得出结论认为《侵权责任法》第41条可予赔偿的产品自损范围过于宽泛,应作适当限缩。
全省检察机关政法干警专题研修班在沈阳开班——肖声围绕检察机关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问题提出三点要求
对中英两国“直接起诉保险人”制度的对比研究--以燃油污染事故中的清污费用为切入点
我国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之困境——读郑艳馨《我国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之法律规制》的一点感想
“风险社会”语境下妨害公务罪的存在根据与合理解读——以我国《人民警察法》第35条与《刑法》第277条之衔接为切入点
产品自损、纯粹经济损失与侵权责任——以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908号民事裁定书为切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