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除去特殊的历史背景、文化因素及制度设置之外,程序工具论的存在亦有其内在必然性因素,那就是程序自身所具有的工具特性。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程序所天然具有的工具特性,所以在现实的司法改革中,虽然采取了多种措施试图清除程序工具论在司法中的不良影响,但效果并不明显。程序具有工具与利益的双重特性,司法运作必须尊重这两种特性,并根据二者各自的功能及价值趋向,结合现实的需要对二者的关系作出适当的定位。为避免以往由于片面地强调程序工具属性而给司法程序运作带来负面的影响,应当以程序利益保护为中心重新构建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