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马萨诸塞州诉美国联邦环保局案是美国第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气候变化公益诉讼案件,该案体现了美国各州和民间力量通过公民诉讼方式促进政府采取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艰巨努力。该案从联邦上诉法院一审到联邦最高法院再审,始终存在较大争议,其中关于原告诉讼资格的争议更是人声鼎沸。在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中,原告仅以微弱优势胜诉。尽管关于原告胜诉的理由仍有颇多争议,但该案在明确温室气体属于《清洁空气法》的调整范围、拓展气候变化公民诉讼原告的诉讼资格以及确立公民诉讼可以促进政府采取减排行动等方面,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简介:2015年1月1日,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新《环保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某槊与谢某锦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该案是在新《环保法》施行的第一天正式起诉并立案受理,作为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几个实践难题都在该案得到了妥善处理,对今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作用。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本案中得到了积极有效的应用,今后应当通过立法途径构建和完善专家辅助人的主体资格、诉讼地位、权利义务、出庭程序、意见效力、选任监督、运行保障等相关制度,从而保证具有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能够高质量、高效率地审理,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简介:民事救济论者希望用民事法律保护环境,但对民事救济和环境损害两者的对接试验说明,民事救济可以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提供有效救济,但无法对非"他人"的利益提供救济。环境利益是人类的利益,环境损害是对人类环境利益的损害。创造"环境权"的努力无法为人类环境利益创造具有自然人、法人身份的利益主体。民事救济手段中的救治已然损害的赔偿性责任方式、阻遏性责任方式、预防性责任方式都不能对环境损害提供救济。我们无法为环境损害找到符合民事救济制度中的责任人条件的行为人。造成环境损害的"总行为"的主体是不应按民法原理对行为负责,也没有能力对环境损害负责的"众人"。能够对环境损害负责的适格主体是政府,这已经在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保护实践中得到验证。
简介:有关机关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提起的海洋环境诉讼,其所保护的客体是环境公共利益,因此在性质上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根据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框架,海洋环境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与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都有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资格,其中又以海洋环境行政机关为优。因海上油污损害引起的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兼具海事与环境公益双重性质,应同时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与环境公益诉讼特别程序,两者乃互补关系,而非竞合关系。在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问题上,除了在因果关系上应继续适用证明责任倒置这样的减轻证明责任措施外,还应当进一步减轻原告方的证明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由法院酌定损害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