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侦查终结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承前启后的重要功能。在对两大法系侦查终结的立法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深入检讨了我国现行立法在侦查终结的条件及处理方式上的制度缺陷,提出了侦查终结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的设想,这对于我国侦查终结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简介:本书对中国的各位能够发挥多大作用,我完全无从得知。估计是和我一样学习刑法学的人,或者稍广一些,学习法律学的人,特别是打算做法律研究者,或者现在就是法律研究者的人,对他们或许可以作为直接参考。的确,各位所处的时代已经和我作为研究者成长时期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但即便如此,特别是本书的主题,'人生,越重大的事越是偶然决定。那么,人生该怎样去活?'这样一种问题意识,我认为应该是共通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不仅对法律家,即使对于一般读者,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指
简介:<正>一、案例及问题某大学二年级学生田某因在一次考试中携带记有公式的字条而被监考老师停止考试,后学校教务处以考试作弊为由,依据学校关于严格考试纪律的文件对田某作出退学处理。但该退学处理决定并未得到实际执行。在此后的两年中,田某以一名正常学生的身份继续使用学校各项设施,包括校医院、图书馆、教室,继续享受学校补助金,也交纳了学费,修完了所
简介:姓与名如何择取,属于个人受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姓名权的行使方式是姓名登记。对公安机关而言姓名登记应该是无自由裁量权的羁束行政行为。导致它沦为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称姓与取名等事项未作具体规定。统一规范姓名登记、保障姓名权,已是时代发展之必需。对姓名用字、第三姓、抚养方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基于主观价值判断的姓名变更、姓名变更次数等议题,未来立法都应持宽松和开放态度,以充分保障个人尤其是少数人的姓名权。姓名权对姓名登记具有防御权功能,对姓名登记过程中的侵害姓名权现象,法院可对登记行为实施司法审查。
简介:海盗是公认的国际犯罪,已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许多国家的国内法所规定,且国内法对海盗罪的认定范围一般比国际法更广。学说上多认为我国刑法应当增设海盗罪,就具体罪名而言既包括国际法上的海盗罪也包括国内法上的海上武装劫掠罪,前者适用于公海上的行为,后者适用于领海上的行为,在构成要件上稍有不同。由于国际法上的海盗罪适用普遍管辖而国内法上的海上武装劫掠不适用该原则,设立海盗罪时应对两者分别规定不同的罪状。
简介:
简介:本文梳理了海外学者对于中国立法研究的理论演进,比较了中外学者在立法研究领域的问题意识的不同及成因,并为立法过程研究领域的发展方向提出了建议。本文提出海外的中国立法过程研究分为旧制度主义、行为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三个阶段,总体倾向于把中国立法过程看作观察中国政治法律发展的一个窗口。而国内的立法过程研究则关注立法中的利益冲突等实际的法制问题。本文建议国内的立法过程研究重点探讨民主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以及如何透过立法民主的构建疏通立法中的利益表达。
简介:“钓鱼执法”的深层次原因是执法权力的“传声污染”,而非坊间广为流传的“利益链”说。“钓鱼执法”对和谐社会建设和诚信政府建设都有釜底抽薪似地破坏。采取适当措施,杜绝“钓鱼执法”势在必行。
简介:通过对Q市检察院近十年民事抗诉数据的分析发现,民事抗诉存在较为普遍的问题,包括抗诉标准存在一定的任意性,抗诉事由以实体错误为主,民事抗诉制度的实践出现了目标置换和功能变异。这与民事再审程序立法目标多元与功能定位模糊有着内在关联性。民事抗诉应当回归再审程序的目标与功能定位,从严把握法定抗诉事由的法律解释;调整抗诉审查重点,紧扣程序规则识别抗诉理由;遵循民事诉讼规律,调整民行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简介:再审之诉包括三个阶段:合法性审查阶段、再审事由的实质审查阶段及本案再审理阶段。这三个阶段与既判力理论、再审诉讼标的的学说、再审事由的审查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基本上确立了再审程序"三阶段"构造的框架,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民事再审立法应结合理论研究设计程序构造上的具体规定。
简介:我国司法解释及审判实务工作就预约制度之重建提出迫切要求。德国法上的预约制度为此重建提供了首要的移植母本。德国法以学说、判例广泛承认预约,坚持预约和本约的区分,强调本约的一般性和预约的特殊性;就意向书等品类繁多的实务文书与预约之关系定位,一准于当事人的约束意思;就内容确定性标准,自立法动议书至晚近判例学说,多有反复;就形式要求和批准要求,适用相近规则,即取决于具体规范目的是否关注个人法益;支持实际缔约请求,且为节约诉讼成本允许诉讼合并。
简介:刑事补偿制度是对国家合法侵权行为是否承担责任问题的初步探索,具有新颖性和客观性的特征。通过它来救济国家侵权行为不仅是公共福利的要求,而且是社会公平正义观念、基本人权保护观念及人道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
简介:水权概念的厘清是水权制度建设与水权理论研究的前提,我国法学界对水权概念、水权客体以及水权性质等问题争议很大。水权兼具私权、公权双重属性,其客体为水体。取水权为用益物权,不同于水资源所有权与水所有权。目前,《物权法》所确定的取水权是水权最主要的形态。水权具有抽象化定义之前,枚举式的定义比较可取。
简介:安全保障义务是德国通过判例创设的产物。社会上每一个人都负有"无正当理由不得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为使人们切实践行这一行为标准,法律上特别设置了安全保障义务,以保护进入特定场所民事主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人们日常活动的数量不断增加,导致侵权案件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状况,安全保障义务也从个别性保护义务向一般性保护义务转变。通过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研究,可以提出完善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应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有一定借鉴意义。
简介:<正>引言民事补偿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早已出现或存在于我国民法中。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形式或类型的民事责任却长期没有引起法学界的注意与重视。新旧民法教科书中找不到关于民事补偿责任的任何理论叙
简介:源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否应该引进我国法律一直是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在争论的话题.本文在考察了辩诉交易的概念之后,认为应从广义上理解辩诉交易.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起诉和审判阶段没有必要规定辩诉交易制度,因为根据我国法律原则及相关规定,已贯彻了辩诉交易的精神,且适合我国的国情,没有必要再去修改已有的原则及规定.但在侦查阶段有必要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在节约侦查资源的同时缩短破案周期,从快打击日益严重的刑事犯罪.
简介:行政补偿范畴研究是研究行政补偿制度的逻辑起点。从国外的理论与实践来看,行政补偿的型态不一,差别较大。考虑到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实际及行政补偿一般理论,在构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时,宜将行政补偿的型态确定为公益征收补偿、公用征用补偿、行政活动调整之损害补偿和行政行为附随效果之损害补偿。相应地,行政补偿可定义为"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害,依公平原则,对遣此损害的相对人给予合理补偿的行为"。
简介:从构词学的角度看待“法律秩序”,无论在中西方该词都是一个合成词,这一现象在中国尤为显著。从中华民族传统的对事物现象的认知逻辑出发,通过对“法律秩序”形式的讨论,渐次过渡到对该词含义的考察。在比较了中西方就该词词义的发展演进后,提出了我国将来构建“法律秩序”概念的基本着力点。
简介:第一,我们在什么背景下讨论刑事和解?如果是在宽严相济的背景下,刑事和解只是宽严相济中“宽”的内容,但并不是“宽”的全部内容。除了刑事和解之外,检察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还有很多的事情可以做。因此,要在更大的范围内思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简介:政府采购作为一种政府商事行为,同时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属性,政府采购合同在合同的主体、合同法律关系的权力和权利要素、合同的责任和救济等方面具有明显不同于行政合同和一般民事合同的特点.只有针对它的特殊性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关系,才能使政府采购行为实现真正的法治化.
侦查终结研究
我的刑法研究
公务法人问题研究
姓名登记规范研究
海盗罪名设置研究
《法商研究》征订启事
立法过程研究述评
交通“钓鱼执法”研究
民事抗诉实证研究
再审程序构造研究
德国预约制度研究
刑事补偿制度研究
水权概念研究
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民事补偿责任研究
辩诉交易制度研究
行政补偿范畴研究
“法律秩序”形义研究
刑事和解研究述评
政府采购合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