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张某某(男,某县机关公务员)与李某某(女,某县企业职工)于1996年6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00年6月2日李某某在无计划情况下又生育一子,当地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计生委)查实此事后,于2000年6月30日对张某某、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收取张某某、李某某计划外怀孕费600元,计划外生育费25000元,并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予以相应处分。双方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李某某对此无异,张某某以李某某所超生小孩与他无关,不应对其处罚为由,于2000年7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并赔偿损失,恢复名誉。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决定追加李某某为第三
简介:2001年3月,德国联邦法院裁决的这个上诉案再次彰显了司法对于处罚犯罪准备的谨慎。在德国,犯罪准备一般是不可罚的,刑法分则有例外规定,刑法总则在第30条中也规定了可以处罚的几种情况,其中之一就是重罪约定。重罪约定可罚性的根据其实和犯罪准备可罚性的根据是一致的,本文将通过分析得出犯罪准备可罚性并非是基于刑事政策的原因,而是立足于行为的不法性。而不法性并非是由刑罚目的决定的,而是来自于法益受损或者受威胁的事实。法益是否受威胁可以从印象理论、行为无价值等不同的视角去观察,最后得出结论,只有作为危险的结果才能对犯罪准备的不法性作出最有力的说明。本文还结合联邦法院的裁决总结了构成重罪约定的条件,最后对中德两国关于犯罪准备做了简略的对比。
简介:【裁判要旨】民主议定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村民议事应遵循的原则。是给村民的一种民主议事的权利,村民进行民主议事,应是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否则,该民主议定原则是违法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