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被重塑的时代背景下,谦抑干预理念符合经济法理论新发展的趋势,而市场优先原则恰是谦抑干预理念在经济法基本原则领域的映射。市场优先原则的内涵包含如下3个子原则:市场基础原则是指在任何经济领域都应当优先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国家干预应仅局限于市场失灵的范围当中;国家干预与市场失灵相适应原则是指在确实发生市场失灵的场合,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也要恪守谦抑,与市场失灵的程度相适合;市场先行原则是指在既有经验和理性无法判断某一领域是否市场失灵时,应优先假设市场未发生失灵,而暂不进行国家干预。通过消费者保护中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以及网约车低于成本销售的违法性问题两大范例的分析,可以折射市场优先原则在具体经济法律规则上的指导意义。
简介:市场准入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的核心条款之一,同时也是国际服务贸易双边或多边谈判中为各国所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作为GATS的创始签署国,开放本国服务贸易市场既是承担GATS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大势所趋。我国所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依据国际规则,结合本国服务业发展现状,开放本国服务贸易市场。本文在比较分析各国市场准入法律状况,研究有关GATS市场准入条款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法律状况,提出在我国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中应遵循的原则立场,并针对市场准入方面存在的现实法律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