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通过对公司章程性质学理上不同观点的考察,提出公司章程的性质应为公司的自治规范:章程既有契约的合理内核,同时又暗含法定的因子。作为自治性规范,章程自治的对象不仅仅局限于公司内部事务,它实际上关系到整个公司的治理结构以及公司外部利益相关者。对章程作自治规范的解释还意味着客观上存在公司法的作用空间,章程既要通过公司法明确法律地位,又要接受公司法适度的调整。另外,通过对章程性质的动态考察说明,尽管章程意思自治的主体发生了现实的变化、章程的某些主要条款也发生了对外效力的弱化,但这些并不证明公司意思自治的衰落和公司章程功能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