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转让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
简介:<正>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本市公共文化馆的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文化馆在提高市民文化素质和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中的作用,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文化馆,是指政府设置,向社会公众开放,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包括市文化馆、区(县)文化馆和街道(乡、镇)文化馆(站)。
简介:<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词语解释)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
简介: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国证券类机构常驻中国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证券类机构,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设立的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从事证券类业务的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代表处,是指外国证券类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派出机构。第三条代表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第三条(管理部门)
简介:(2006年12月1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
简介:<正>(2006年6月30日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简介:<正>第一条为规范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解释工作(以下简称“法规解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环境保护法律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问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止船舶污染,保护和改善上海港水域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船舶污染,是指船舶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水域环境,产生损
简介:<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行为,发挥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理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委托人的要求,对工程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等进行
简介:<正>第一条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国人员系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三条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第四条出国人员中的现役军人、公安人员、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家重要机密的人员不得在我驻外使、领馆和居住国办理
简介:<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印和承印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第三条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简介:<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加强对升挂、使用国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及其管理。国家对升挂、使用国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国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第四条(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
简介:商务部2004年12月8日发布了《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分别对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清与受理、审查的程序与期限、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全面的规定。《办法》共7章38条,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成品油零售经营对外开放的最后期限是2004年12月11日.成品油批发经营也将在两年后对外开放。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积极组织国内经济建设所需物资的进口,维护正常的进口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以下统称进口单位)进口商品,均按本办法办理。第二章经营管理原则第三条国家对进口商品经营实行目录管理。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以及国际市场垄断性强、价格敏感的大宗原材料商品列入目录,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即由经国家核准有经营能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管理办法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
我国就成品油经营颁布管理办法
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