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究竟是政治文件还是法律协议,及其所确立的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途径是否可以排除《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成为分歧极大的法律争议。菲律宾和仲裁庭均主张《宣言》仅仅是一份政治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便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不能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中国主张《宣言》关于通过谈判途径解决争端的规定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间协议,且其所确立的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途径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因此菲律宾不可以依据《公约》提供的争端解决机制就相关争端提起仲裁。本文认为,《宣言》在争端解决问题上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间条约;其是否可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本质上是个法律适用问题,从海洋法角度讲,根据《公约》第281条的规定,《宣言》无法直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仅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形成制约;从条约法角度讲,《宣言》与《公约》构成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条“关于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之适用”问题,相关争端应适用《宣言》提出的谈判和协商途径,据此方可直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文章首先从中菲南海仲裁案提出两个核心法律争议,并杭理菲律宾、中国各自主张以及仲裁庭对此争议的结论。其次论证《宣言》的条约属性。第三,分别从海洋法和条约法两个视角分析《宣言》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排除。
简介:国际安全的实质是共同安全,有赖于国际社会在安全观念和安全战略上的基本共识。由于20世纪纪以来全球国际体系的形成及其文化多样性,世界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的巨大变革,尤其是民族主义与大众政治的兴盏、超级强权的出现及其意识形态对立,此种共识或价值基础已相当“稀薄”。在战略文化上,存在着对抗型与合作型的差别;在安全观念上,存在着对国家安全、国际安全或全球安全的不同价值偏重;在安全策略上,存在着霸权、均势与制度等模式的竞争。而避免重大战争、维护国际体系稳定与各国独立生存仍然是国际安全的首要目标;促进经济正义以避免国际经济秩序失衡所衍生的国际国内冲突、应对影响人类生存环境和生存状态的全球性非传统安全问题,正成为新的难题。在安全相互依赖的时代,国际社会必须重建共识,奉行以共同安全与合作安全为价值导向的、真正的“国际安全战略”,否则将难以摆脱纯粹自助与竞争型“国家安全战略”所造成的安全困境。
简介:美国特朗普政府2018年3月公布"301"条款调查报告标志着对华贸易战的开始,中美经贸关系进入战略竞争新阶段,经贸摩擦的结局将对未来中美关系走向产生重要影响。本文探讨问题包括:特朗普政府对华贸易战的主要目标是什么?对华贸易战受到哪些国际与国内政治因素的影响?中美贸易战可能前景有几种?贸易战的结局将如何影响中美关系的未来走向?作者认为,特朗普对华经贸政策的调整来自于美国对中国全面崛起的恐惧不安、国内中期选举压力及特朗普本人丑闻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中美贸易战存在不确定性并可能失控升级,如两国不能加强彼此理解,恢复建立战略信任关系,中美关系有可能朝"新冷战"方向发展;中美开展在全球治理架构下的有效合作是未来两国避免掉入"修昔底德陷阱"的务实途径。
简介:在藏传佛教与上座部佛教中,比丘尼的传戒体系早已中断。由于许多佛教女性主义运动者推动重建比丘尼僧团,从1996年起东南亚国家逐渐产生了自称比丘尼僧团的团体。不过,那些自称比丘尼的女修行者,在戒律、社会和法律上的认可还算是有一些问题。泰国虽然有了恢复比丘尼僧团运动,但不是全国的八戒白衣母(MeaChee)都出来支持这个提议,许多八戒白衣母愿意保留自己原来的身份,而不受比丘尼戒。复兴比丘尼传戒的意义与影响可能与两性平等没有很大的关系。本文将从社会与泰国文化上的两性概念探讨两性平等问题,探讨泰国文化母系社会本身是否有两性不平等问题存在,南传佛教界里没有比丘尼是否意味着存在两性不平等;比丘尼的复兴是否解决了泰国佛教女性出家的形象问题;泰国佛教女修行者在身份上、形式上和精神上的出家意识。所有这些都值得探讨。
简介:冷战后,在世界格局和国际秩序建构问题上,欧盟与美国存在分歧.欧盟提倡多极化和多边主义,而美国带有单边主义取向,极力维护自己的单极霸权.基于这种分歧,欧美对中国的和平崛起亦持不同看法,前者视之为机遇,后者则倾向于视之为威胁.欧美对华战略的差异具体表现在如何看待与中国的合作和处理对华关系、如何处理涉及到中国核心利益的台湾问题、如何看待中国人权问题以及如何处理对华经贸关系等方面.中欧关系的发展要受到欧美战略关系的牵制,而中美之间亦存在共同利益,它对中美关系中的消极因素有制约作用.坚持多边主义是中欧美三边良性互动的基础,深度发展的经贸关系所导致的经济依存是三边关系的强有力纽带.
简介:中国在2006年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所作的声明,属于例外而非保留。而例外恰是对该条款的正当适用,即,在该公约授权下,中国有权作出此项任择性例外声明,以排除在3类特定争端上的强制程序管辖权,而“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本质上属于此3类争端范围之内,因而中国在该案中所持之“不接受、不参与”立场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简介:从1729年至1794年,荷兰东印度公司(1602—1794)操作的荷兰对华贸易可分为3个阶段:1729—1734,1735—1756和1757—1794。其中,第三阶段跨越了将近整个18世纪后半期,是该贸易最成功的阶段。此阶段中,虽然巴达维亚荷印殖民政府对该贸易失去了直接控制,但荷兰对华贸易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巴达维亚在该贸易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重要贡献者与有限受益者。但无论如何,从荷兰东印度公司最高领导层的角度来看,虽然巴达维亚自身利益在公司对华贸易新的运营形式中受到损害,但公司的整体利益却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证。
简介:UNCLOS中尚存“灰色区域”,没有对“海洋科研”、“军事测量”等词语进行界定,导致条款的不同解释和争端.主要原因在于其既是政治性协定又是法律协定.UNCLOS的大部分内容都相互联系并构成一个整体,为“一揽子交易”.美国并未批准UNCLOS,却常选择性援引相关权利条款,规避义务.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第三方享有条约下的权利并非没有任何限制;第三方应受习惯国际法规则和强行法的约束;应根据VCLT来解释UNCLOS.应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下理解条约对第三方的法律效力以及“海洋科研”条款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