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由于学位撤销行为在制度层面规定的过于笼统,导致高等院校在撤销学籍时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本文通过明确学位撤销行为之性质,探究学位撤销制度在我国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建议。
简介:摘要:由于学位撤销行为在制度层面规定的过于笼统,导致高等院校在撤销学籍时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本文通过明确学位撤销行为之性质,探究学位撤销制度在我国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建议。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通知将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列为法院自诉案件范围。我们认为,对本罪管辖权的此种划分是不妥当的,它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对本罪的打击不力,从而使执行难的问题越来越多。首先,我们来分析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主体只是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没有这种义务的人一般不能独立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作为本罪的共同犯罪人。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应当执行而故意扩绝执行。如果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经生效而未执行的,或者因某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