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事自诉案件中最主要的是自诉伤害案件,审查、受理、审理该类案件时,笔者认为应当把握以下问题。一、把握自诉伤害案件的法律特征。根据199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人民法院管辖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这一法律规定概涵了自诉伤害案件的法律特征。其一,应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就是说原告确属自诉伤害的被害人而不是其他人,被告也必须是实施伤害行为的被告人。在司法实践中为避免原告不当或给被告张冠李戴的现象,在审查时要严格把关,以免形成错告、错列或错判的结局。所以明确二字应当是原、
简介:一些单位在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时,把自己研究的意见直接书面回复代表,回复前没有与代表见面,也不与代表沟通。当代表在回执上写明意见后,该单位私下却说代表过于认真、固执、不合时宜。当有人对这种无互动式的办理代表建议提出质疑时,这些单位却以工作太多,没有时间与代表商谈为由搪塞过去。实际上,这些单位私下里认为,答复意见是经过研究的,代表满意不满意也就是这个样子,办理要与代表协商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这种现象的最直接危害是代表难找到当“代表”的感觉,办理单位难以找到做“公务”的感觉。改变这现象,办理单位除摆正位置外,推进互动式的办理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