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创设了“公共企业”的信息公开义务。针对“哪些企业具有信息公开义务;如何界定公共企业信息公开主体资格”的问题,本文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展开论证:首先,立足规范视角,对公共企业信息公开主体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梳理,引出内涵界定不明和外延概括不清的主体资格问题;其次,通过法官视角和学者视角,具体考察了相关裁判和学说的思路及其在逻辑论证上难以周延的不足;最后,透过域外视角,并再次回归规范视角,并借由“公用事业”推导出公共企业信息公开主体具有行为的公益性、一定的垄断性、受行政规制性和受政策支持性这“四性”,进而提出“两步走”的主体资格识别标准。
简介:信息公开制度中的“隐性阴影”,即公开制度中存在的隐性盲点,该盲点被操纵者利用形成潜伏程序,名义程序运行因而被潜伏程序实质性地架空,从而产生公开程序失灵,执法效果脱轨,引起公众不满。而现实中,大家仅仅简单将其归于腐败,未能发掘其运作机理,于是,不能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条件。为此,必须全面梳理与公布行政信息的项目,以效果为目的,设定信息公开的项目,并增加其可验证性,促进行政法治。
简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部门需要代表政府就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如果人大作为审计委托人要求审计部门审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