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美国2012年投资协定范本第2条第2款(b)项规定了条约义务的主体包括"政治分支机构",这一概念主要规定于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FSIA)。考察FSIA相关理论及判例发现,从一般定义看,"政治分支机构"系一种广义的概念,该词虽难以精确对应我国的行政区划,但可做出范围上的大致映射,即:所有的中央政府之下的政府性单位,既包括地方政府,诸如省、行政区、郡县、自治市等从属性政府实体,又在多数案例中包括中央的部门或部委。从除外规定看,在认定我国某一特定的行政区划实体是否属于"政治分支机构"时,可尝试通过证明自身为"代理机构",从而抗辩其不属于条约义务承担主体。"政治分支机构"与"代理机构"具有水平联动与垂直联动两层关系,判断上存在法律特征标准与核心功能标准之别。
简介:自1994年,外商投资企业统一实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部分三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发生了一些变化。为了保证涉外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维护外商的正当利益,以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税收负担提高的问题,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已决定采取妥善办法加以解决。具体办法是:凡是1993年12月31日以前已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己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或没有经营期限的最长不超过5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为了帮助三资企业财会人员正确计算和填报因税制改革而增加税负应退税申请表;正确计算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