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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民事自助行为是民法中民事权利救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方面效果显著。目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均建立了民事自助行为制度。我国囿于传统法律思维的桎梏及相关理论研究的匮乏,尚未确立民事自助行为制度。本文以民事自助行为的正当性、科学性、妥适性、价值性四个方面为基础,通过对民事自助行为价值的再认识,准确界定其概念,进而尝试构建适合我国民法体系的自助行为制度,以期引玉之效。

  • 标签: 民事自助行为 价值定位 制度构建
  • 简介:本文以系统工程在我国的发展为开端,结合法律知识解释了系统工程的基本原理;阐述了法治系统工程的基本概念与原理、法治系统工程与系统工程之本质区别,进而介绍了法治系统工程所采用的综合集成方法。此外,本文还论述了现代信息技术与法治系统工程的关系、系统工程对现代法律科学的优化功能。文章的结论是:法治系统工程是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现代的必由之路。

  • 标签: 系统工程 社会系统工程 法治系统工程 综合集成 法治自动化 信息技术
  • 简介:法治不仅具有国家价值,成为治国方略,法治同时还具有超国家价值,能够成为治世之方略。然而,由于缺少规则平台和裁决机构这两个法治的基本前提,东亚法治还只能是一种愿景。当前,东亚最为可取的是采取条约协同模式协调区内事务。

  • 标签: 法治 价值 东亚
  • 简介:今天在召开第十八届三中全会,要解决的是“中国梦”的如何实现问题,我想我们今天座谈的“法治文化和中国梦”这个主题就很适时宜,非常好。

  • 标签: 法治文化 中国梦 三中全会
  • 简介: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构成了当今中国两个最鲜明的主题。然而,由于法治与改革具有不同的思维走向,二者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冲突,要想同时搞好这两项伟大的事业,首先需要处理好的二者之间的关系。只有树立正确的法治改革观,进而才能发挥改革、法治对社会进步的促进功能。目前的中国,不进行改革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社会转型难以完成;而不推进现代法治建设,改革则可能会失去方向,社会转型会失去目标。法治中国建设事关国家治理体制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以及国家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因而我们不能仅仅把法治当成工具,还需要把现代法治作为目标,用法治精神塑造改革的决策和行为过程,引领改革的伟大事业。法治优先、改革附随是法治改革观的主要内容,也是十八大以来法治思维方式的重大变化。

  • 标签: 法治中国 法治改革观 法治与改革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 简介:<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是我国法学界的最强音,而且已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并日益深入人心。事实上,法治不只是法学研究的对象,而且与市场经济的制度建设也密不可分。199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科斯教授曾指出:“如果没有一些恰当的制度,任何意义上的市场经济都不可能建立起来”,“目前中国,不是需要更多的经济学,而是更多的法学”。因此,笔者以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和研究法治,也许能够得到一些新的启示。在新制度经济学与法经济学看来,法治和人治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出现,西方国家走上了法治之路。那么,我国人治这种制度安排为什么没有演进到法治这种制度安排上来,即为什么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制度变迁?建立法治国家是否侧重于国家对法治的供给,即通过“变法”来推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建立法治、推行现代法治在经济学上的意义与作用何在?

  • 标签: 现代法治 经济学分析 资本主义 法治国家 我国法治建设 制度安排
  • 简介:<正>一、经济体制转换与行政立法的失衡经济体制转换作为一种社会变革,实质上是对行政机关、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行为模式和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而立法,当然也包括行政立法,作为公正分配价值和社会利益的手段,必然也要涉及行政机关、市场主体和公民

  • 标签: 行政立法 行政机关 经济体制转换 市场主体 利害关系人 几个问题
  • 简介:美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给律师进入证券市场开辟了广阔的空间。随着立法和监管的不断强化,证券律师堕入极为复杂的关系网中,"守门人"角色使律师深陷客户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职员"的定位更是偏离了律师赖以生存的基础价值。相比而言,我国证券律师尽管产生时间晚,规模不大,但面临自身特有的定位问题。因此,我国有必要以美国为范例,总结其经验,以准确定位证券律师。

  • 标签: 证券律师 守门人 定位
  • 简介: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缺乏关于诉讼和解程序规则的规定;在民事司法实务中,诉讼和解很多时候被处于"边缘"地位。这与新形势下要求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顶层设计不相吻合。对民事诉讼和解进行以建立程序规则为中心的制度化处理有利于激活其解纷功能。具体地,通过加强法官对诉讼和解程序的管理、尊重当事人在诉讼和解过程中的自愿性、完善律师参与诉讼和解的制度措施、坚持诉讼和解的双重性质、改进诉讼和解法律效力的程序规则来增强诉讼和解程序的驱动力,藉此达到切实发挥诉讼和解解纷功能的目的。

  • 标签: 民事诉讼和解 立法定位 制度化
  • 简介:“情况说明”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滥用对刑事司法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即使是正常使用的“情况说明”,由于其证据形式本身的瑕疵,内容记录难以做到客观科学完整,不能适用相关证据规则,导致对其证据能力、证明力判断困难。就其性质而言,内容上与案件具有相关性“情况说明”属于瑕疵证据。目前广泛使用的“情况说明”可以作以下处理:与案件没有相关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排除;与案件具有相关性,应当归入相关法定证据形式并完善其内容和形式,确立相应的证据规则。

  • 标签: 刑事诉讼 情况说明 证据形式 证据规则
  • 简介:现实中公司监事会作用弱化的倾向十分显著。中国证券监会为加强公司内部的监督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这便有人对监合会存在的价值提出了疑问。本文重申了设立监事会的必要性,强调监事会是法定的公司必设机关。同时分析了监事会未能有效发挥其监督功能的制度障碍,并就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协调提出需要明确的有关认识。

  • 标签: 监事会 定位 功能 中国 公司法 独立董事
  • 简介:个体工商户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微观组成,是支撑整个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个体工商户立法的不断完善提供了可能性。从现在的立法和研究现状看,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分以及小商贩的定位问题是比较突出的问题。个体工商户的立法研究对于完善商个人的立法体系,实现小商贩、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分与协调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个体工商户立法改革
  • 简介:社会由社会观念、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三者构成,三者互动导致社会变迁。此模型解释了三种社会变迁的模式以及相应的合法性。法律制度是解释社会变迁与法律转型关系的关键。中国在迈向现代的过程中,法律转型应朝着法治方向发展。

  • 标签: 法律制度化 社会变迁 合法性 法治
  • 简介:“德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在不同时代被统治阶级赋予了不同的内容。从西汉起成为封建统治阶级立法和司法指导思想的儒家“德治”学说,主张“德主刑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把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法治”与“德治”并举。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应倡导体现时代要求的新的道德观念。

  • 标签: 德治 法治 社会主义德治 公民道德建设
  • 简介:当前上访潮居高不下,主流的维权视角仅有部分解释力,难以解释无理上访的扩大化趋势。借助于吉登斯的权力观,将权力运作与其可以调动的“资源”及相关话语联系起来,可以从“治理一资源”的角度理解基层法治实践。从历史经验来看,基层政府在上访治理中有足够的权威性资源,因此可以在缺乏配置性资源时成功应对无理上访问题,这种权威性资源建立在“顺民-刁民”或“人民一敌人”话语的基础上。1990年代以来,基层政府在权利话语面前日渐被动,话语权不断流失,这导致其可以利用的权威性资源越来越少,治权因此不断丧失,从而越来越难以遏制无理上访。真正化解上访潮,需要在政府治权与民众权利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并引导权利话语健康发展。

  • 标签: 无理上访 治理-资源 治权权利
  • 简介:法治的整体性是法治发展和法治研究中都必须关注而又被有所忽略的重要问题.尤其在具体法治的理论被提出以后,强调法治的整体性或整体法治,对于完善法治理论与全面进行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法治具有内在结构、对外联系和发展过程上的整体性质,强调法治整体性的重要目的在于实现法治的整体优化,全面推进和建立法治.

  • 标签: 法治 整体性 中国 法制 法治结构
  • 简介: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成为世界公认的经济大国。然而,谁都得承认,受制于非常现实的体制性约束因素影响,中国绝非经济强国。与此同时,种种社会现象表明,改革真的进入到了深水区和攻坚期。西方曾戏言,这个阶段“不改革等死,改革找死”,此即所谓“中等国家发展陷阱”。何以解套?唯有法治!当下中国,为国家和民族计,

  • 标签: 改革开放 深水 法治 体制性约束 经济大国 因素影响
  • 简介:在古罗马,继承和发展古希腊的法治思想的思想家中,西塞罗的贡献尤为突出,他既以一个思想家的理性思维,也以一个政治的现实而敏悦的眼光来看待法律和治国的方式。他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和法治思想与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确证法治的必然性和正当性;他又根据自己的政治实践经验训练来阐述法治建构中若干现实问题。

  • 标签: 西塞罗 自然法 良法 法治观
  • 简介:近日。中青报调查中心一项调查显示:96.8%的受访者认为当下中国垄断行业的乱收费现象非常严重。垄断收费侵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的经济权益,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行为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用脚投票”的选择权和“用手投票”的公民参与决策权。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要用好公民“手”的权利,给“垄断收费”悬上一把法治的利剑。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积极行使监督职能,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监管的职责,从而使垄断行业的收费变得民主、规范、合理化。

  • 标签: 乱收费现象 垄断行业 法治 “用脚投票” 参与决策权 人大常委会